“许诺销售”一词来源于TRIPs第28条所述的“offering for sale”,其中“offer”一词的日常含义为“提供”,合同法的含义为“要约”。世界各国对“许诺销售”的表达方式不完全相同,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也有所差异,但是立法目的在于使专利权人能够及时制止早期商业交易阶段的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根据这一立法目的,我国立法机关在定义“offering for sale”时,既没有定义为《合同法》第十四条“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要约(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要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没有定义为《合同法》第十五条“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行为)。而是另辟蹊径,采用“许诺销售”这个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