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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新闻动态>集佳代理案件入选2018全国律协商标业务研讨会“十佳商标案例”

集佳代理案件入选2018全国律协商标业务研讨会“十佳商标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28

  

  ▲ 张亚洲律师(左四)代表集佳上台领奖

  为拓展律师商标法律业务,提升律师商标业务水平,总结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8月25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18全国律协商标业务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 “拉菲庄园”再审案经专家组考评入选“十佳商标案例”,该案代理律师张亚洲律师、侯玉静律师代表集佳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 集佳代理“拉菲庄园”案件入选“十佳商标案例”

  为了表彰律师在商标诉讼案件中所作出的贡献,尤其是凸显律师在商标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价值,研讨会组委会邀请了由原资深知识产权法官组成的专家组,从提交的大量案例中,以“律师发挥作用及贡献”为首要维度评选出了“十佳商标案例”。

  作为“拉菲庄园”案原告代理方,集佳律师积极搜寻证据、破除案件难点,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最终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 张亚洲律师与主讲嘉宾互动交流

  

  ▲ 侯玉静律师就相关问题向商标专家提问

  “拉菲庄园”案曾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以下附最高院公布的【案情摘要】和【典型意义】。

【案情摘要】

  第4578349 号“拉菲庄园”商标(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希望公司)。“LAFITE”商标(即引证商标)申请日为1996年10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33 类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册人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拉菲酒庄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 [2013]第55856 号《关于第4578349 号“拉菲庄园”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55856号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相关媒体的介绍,结合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早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就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国内的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到“LAFITE”呼叫为“拉斐”、“拉菲特”或者“拉菲”,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维持第55856号裁定。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引证商标与“拉菲”进行对应性识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长达十年之久,从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拉菲酒庄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及是否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拉菲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在“拉菲”与“LAFITE”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外,对于已经注册使用一段时间的商标,该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并非由使用时间长久单一因素来决定,而是在客观上有无通过其使用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相关商标区分开来,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并不存在这一情形。再审判决对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稳定的对应关系的认定、相关公众群体等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明确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的裁判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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