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献礼之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已经连续六年开展了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评选活动,其意义不仅在于展现集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准,更在于传递集佳全方位服务客户的理念。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集佳案例评选委员会本着客观、中立的原则,经过初选、复选以及评议,最终从2019年度集佳代理的众多诉讼案件中筛选出了十件典型案件。这“十大”案例兼顾了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商标确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及确认不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同时充分考量了判决确认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参考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充分地体现了国内司法保护的良好局面,同时也为与之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例范本。以下为2019年度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案件名录:
TOP 1 小米生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
TOP 2 英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TOP 3 大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TOP 4 重庆力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再审案
TOP 5 搜狗VS百度公司基础专利“词库升级”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TOP 6 成都阿朗诉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北京卓良模板公司“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专利侵权及无效案
TOP 7 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VS“老味肠”火腿肠外观设计无效案
TOP 8 “微信红包”、“微信表情”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TOP 9 数字天堂诉柚子科技著作权案
TOP 10 阿联酋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ICC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案
TOP 1 小米生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驰名打注册+5000万赔偿)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小米
上榜理由:本案二审判决全面维持一审各判项,并对涉互联网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惩罚性赔偿考量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论述,是一起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也是近三年国内已公开商标侵权生效判决中的最高赔偿额。
二审判决中,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
一、在信息快速传播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基于个案认定原则全面、客观考量驰名商标的认定
自社会逐步迈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以来,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传统商业的运作模式,使产品得以通过结合互联网的营销模式迅速触达广大相关公众,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小米公司的“小米”手机正是基于“硬件+软件+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一经发布迅速取得商业成功的一款典型产品。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本案驰名商标认定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综合考虑《商标法》十四条各项因素,并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对驰名状态进行客观、全面地认定,不应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持续3年或5年时间的规定;
2、在认定驰名状态时,不应孤立、片面地认定,应综合分析前后相近一段时间内的使用证据,对发生在驰名认定时间点之后的事实亦酌情考虑;
3、在企业名称与商标文字重合、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情况下,驰名认定亦应适当考虑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与知名度。
本案一审及二审过程中,小米公司围绕2011年的关键时间节点收集、提交了大量涉案“小米”商标及小米公司知名度相关的证据。最终,法院结合全部在案事实,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腾公司的“小米生活”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驰名状态。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作为打击恶意侵权者的重要法律武器,在近年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逐渐增多,愈加受到重视。2019年修订的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更是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提升至可计算确定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赔偿数额的五倍。
本案二审判决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具体惩罚倍数的思路:
1、在其持有的“小米生活”注册商标经过商标评审程序及一审行政诉讼均被宣告无效、本案一审判决亦已做出的情况下,中山奔腾公司等直到二审进行过程中依然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2、在案证据显示,中山奔腾公司等通过多家电商平台、众多店铺在线上销售,侵权商品种类多样、数量众多、侵权规模大;
3、涉案“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但在案证据显示,“小米生活”被诉侵权商品多次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电商平台用户亦反映存在一定质量问题,被诉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者对于“小米”驰名商标的信任,损害“小米”商标承载的良好声誉。
基于上述思路,综合考虑在案已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中山奔腾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适用了三倍惩罚倍数。
本案因应互联网行业“爆发式增长”的发展特点进行驰名认定,并且在赔偿数额的计算和确定上,根据家电行业的产销特点进行了精细化处理,值得同类案件借鉴。
本案也入选了“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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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TOP2 英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700万元赔偿及原告离职员工连带责任)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集佳代理: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英利中国”)
上榜理由:英利中国的前员工王梓寒离职后,利用在英利中国工作期间获得的相关客户资源和代加工资源,伙同青州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州博华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太阳能电池板产品上仿冒英利中国的“英利”商标。
二审过程中,集佳律师成功运用了劳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律师提出:王梓寒仅提交劳动合同不足证明王梓寒与青州博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界定王梓寒被诉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帮助侵权行为,要全面分析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依赖王梓寒的介入。本案中,如果没有王梓寒的介入和帮助,青州博华公司不可能如此便利地、大规模地仿冒英利中国的正品并销售。故被诉行为应认定为系王梓寒与青州博华公司共同实施,王梓寒应与青州博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议庭采纳律师上述主张。本案在如何界定职务行为与帮助侵权行为提供了正反两个方面的指引。
二审过程中,面对青州博华公司提供的大量原始财务凭证,在专业财务人员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律师运用诉讼经验,跳出固化的质证逻辑,找出了财务凭证中的问题,捍卫了一审获得1700万元高额赔偿结果。
本案入选了“2019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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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3 大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英文商标知名度延及,第一次认定“大疆”中文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
集佳代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在第12类“航空器”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 “大疆”商标,被核准注册。上述“大疆”注册商标经过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具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疆实业公司”)在生产、销售和推广使用“大疆”标识的手机。大疆实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日,将“大疆”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虽然控侵权产品是手机,与大疆科技创新科技公司“大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航空器”等商品存在差别,但是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航空器”产品(无人机)通常与手机搭配使用,二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加之“大疆”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实现商标权的保护。故大疆实业公司在生产、销售和推广带有“大疆”标识的手机构成商标侵权;在字号中使用“大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第一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大疆”商标的知名度达到了驰名商标的标准,确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考量因素以及侵权行为交叉发生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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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4 重庆力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再审案(本案的判决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发明专利权确权行政纠纷
集佳代理: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本案涉及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相反技术教导的认定问题。在专利确权诉讼中,专利创造性判断是双方争论最多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在创造性判断中,如何确定现有技术文献中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或者技术启示,是决定现有技术之间能否结合的核心问题。在本案被诉决定中,审查员认为现有技术中记载的缺陷会产生反向教导,阻碍现有技术之间的结合,因而既使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会影响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本案的再审判决中指出,在考虑一项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时,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现有技术的整体上进行分析和判断。即使现有技术中记载了技术缺陷,还需进一步考虑该技术缺陷是否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认定有关。
该案被评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摘要》60件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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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5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vs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词库升级”发明专利权无效案(集佳代理搜狗针对百度公司基础专利“词库升级”发明专利权提起无效请求并成功全部无效掉百度专利,从而成功逼迫百度公司撤回侵权案件)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案由:发明专利无效请求
集佳代理: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本案涉及互联网巨头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输入法大战的第二回合。第二回合中,百度公司诉搜狗公司旗下“搜狗手机输入法”等侵犯了百度10项专利技术,本案即为被诉侵权的10项专利技术之一。涉案专利涉及一种输入法词库的升级方法和装置,是百度公司的基础专利,其能够提高更新词库的更新效率。在针对涉案专利第一轮无效失利的情况下,搜狗公司委托集佳处理此案。
通过认真分析涉案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异同以及第一轮无效决定的认定思路和技术事实,我方展开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发现搜狗公司自有的一篇在先专利(CN101051323A一种字符输入的方法、输入法系统及词库更新的方法)公开了涉案专利权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且二者的区别被另一篇中国专利文件(CN1952856A,对比文件3)所公开,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能够实现相同的提高更新词库的效率的技术效果。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支持了我方请求,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随即,百度公司也向北京知产法院撤回了相应的侵权诉讼案件。
TOP6 成都阿朗诉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北京卓良模板公司“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不清楚的权利要求不应受到保护)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案由: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
集佳代理: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本案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白鹤滩水电站项目中所使用的闸门门槽施工方法及装置是否侵犯专利权的问题。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赴川滇交界的金沙江干流下游河段现场勘验,以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同时,经我方与客户针对涉案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的充分沟通和深度检索,我方代理客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请求。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为套侵权不惜曲解技术方案,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基于现有专利文本得出专利权人刻意解读的含义,最终涉案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所规定的清楚、支持而被全部无效,原告随即撤回侵权诉讼案件,我方代理北京卓良公司取得全面胜利!
对于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专利不予保护,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应有之意,即对于应当保护的知识产权给予强保护,对于不应保护的知识产权坚决不予保护。本案是基于形式理由(清楚、支持问题)而将涉案专利无效掉的典型案例,也是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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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7 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VS“老味肠”火腿肠外观设计无效案(集佳代理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针对“老味肠”火腿肠外观设计提起无效,并成功无效掉对手专利权)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案由:专利无效
集佳代理: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本案起源于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针对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作为反制手段,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常见的出版物公开证据多为专利及非专利文献等,但随着网络证据的推广适用,在专利无效尤其是外观专利无效程序中灵活运用网络证据,可以达到出其不意的良好效果。本案即为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良好适用的例子: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在公司,即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对应的产品,并在专利申请日前即已上市出售。结合这一情况,我方代理人从微博、大众点评等大型第三方网络平台获得了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产品图片,作为对比设计提交。
针对该网络证据,合议组对其证据形式和构成23条2款的无明显差别都给予充分肯定。在证据形式方面,合议组结合微博的发布规则、且一般工种能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方式查找到的特点肯定了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认为微博的发布日可认为是其公开日,因此认可其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外观专利。而针对23条2款的适用,由于现有设计中记载的产品本身系涉案专利中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极度相似,合议组在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接近的背景色、背景图案及主视图案的雷同已经形成了非常接近的整体视觉印象。从“雷同”、“非常接近”等措辞可以看出,合议组认可两者的高度近似。
TOP8 “微信红包”、“微信表情”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十大知产案例、AIPPI中国分会2019年度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腾讯公司的“微信”应用软件自投入市场以来,迅速积累了数亿的用户群体,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微信”中提供的“微信红包”及“微信表情”等一经推出,即获得广泛的反响及热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北京青曙公司的相关被诉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对“微信表情”及“微信红包”页面所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对腾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该院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相关被诉侵权行为,通过在其官网连续三十日发布声明为腾讯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合计为人民币90余万元。
判决明确,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软件页面设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果相关页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该案的审结,进一步彰显法院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保护原创,鼓励创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体现了保护互联网领域新型客体的开放态度。
因案件的高关注度和典型性,其先后被评为北互成立一周年五大热点知产案件、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 2019年度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同时,本案中的“微信表情”案也入选了“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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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9 数字天堂诉柚子科技著作权案(GPL开源协议的司法认定第一案)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集佳代理:数字天堂
上榜理由:原告主张被告抄袭其软件,被告提出抗辩称原告代码包含GPL开源协议代码内容,本应开源。法院根据GPL协议的例外条款,认定原告软件整体未受GPL传染,其著作权不受开源的限制,最终支持原告诉请。
该案受到开源社区及行业的高度关注,被认为是中国涉GPL开源协议的第一案。
TOP10 阿联酋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ICC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案(以公共政策理由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案例)
关注度:★ ★ ★ ★ ★
审理机构:某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不予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集佳代理:中国某公司
上榜理由:申请人阿联酋某公司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ICC仲裁庭在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当前以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效力、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当道的情况下,经分析和梳理案情事实,我方代理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超裁、违反公共政策等多个理由主张不予认可和执行。
该案件最终以公共政策理由,作出不予认可和执行的裁定,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理由不予执行的少数判例之一,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