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I有限公司和集佳团队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近日,由集佳代理的两件重要专利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有效,为相关专利侵权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事实
专利权人M-I有限公司隶属于全球最大的跨国油田技术服务集团斯伦贝谢。斯伦贝谢早在1980年就进入中国石油行业开展油田服务业务,并一直致力于和中国的各大石油公司一起并肩合作,为促进中国石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斯伦贝谢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贯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油田技术各个领域拥有大量基础专利。
M-I有限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对河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了337调查,并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多起专利侵权诉讼。
针对上述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M-I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关于框架和筛网的中国发明专利及其同族发明专利,河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于2019年底和2020年初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在两无效请求中,请求人罗列了大量证据,以技术特征组合的方式欲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集佳团队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现有技术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根据审查指南的三步法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深入说理和细致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最近作出的无效决定中最终认可了集佳观点,决定维持两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案件评析
两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认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启示。
例如,在涉诉专利的无效请求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认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证据2或证据6的区别至少在于:模制塑料框架的边缘区域通过在它们的四个角部处连接的并且限定了周边加固件的金属箱形截面部件从内部进行加固,所述金属丝的端部被固定到所述金属箱形截面部件上。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其作用就是加强整个筛框强度,而证据3~7均公开了采用金属箱形截面方管型材作为四周边缘区域可以加强整个筛框强度的技术方案,既然作用相同,自然也给出了技术启示,进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他们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但事实上,结合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可知,发明人在做出本发明时面对的技术问题是筛网过度抖动以及流体绕过、密封损坏、过度飞溅等问题,经过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才发现了提高筛网框架的强度可以避免该过度抖动以及其它问题。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是提高筛网框架的强度和避免使用中过度抖动。而对于该技术问题的解决,其它现有技术未给出任何启示,甚至技术构思都完全不同。合议组据此维持了专利权有效。
另一专利也存在类似情况,请求人因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理解错误,其请求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也同样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那么,要如何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成为本案的核心问题。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已经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第二步明确规定了“需要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很多代理人没有重视上述修订,导致理解错误,不能正确评价专利的创造性。只有正确界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才能确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启示,才能确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是否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反,如果脱离目标发明本身而随意界定区别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会使得第三步的“技术启示”也变得简单、随意,进而不可避免地陷入事后之明,从而主观上降低了对目标发明的创造性的认可程度。
正如本案中的请求人所错误理解的,只要将现有技术的特征“简单组合”起来就能够“轻易”获得本发明。这属于典型的“事后诸葛亮”,在以目标发明为标杆、灯塔的情况下,从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特征进行堆砌,自然是简单而容易的;但问题就在于,在没有目标发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标杆、灯塔?在实际的发明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海量的现有技术,如果没有明确的技术启示,作为一个没有创造力的“人”,他不会知道如何用现有技术去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该解决手段本身也许并不困难、复杂。所以,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