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Juvédem案: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商品界定应以尼斯分类为准

2020-09-15

  ▶本期案例

  2016年02月18日,黎巴嫩公司DERMAVITA COMPANY ltd基于连续五年未使用、援引《欧共体商标条例》第51(1)(a)条(现《欧盟商标条例》第58(1)(a)条),对法国公司Allergan Holdings France SAS名下第005807169号“JUVÉDERM”第05类欧盟商标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商品为第05类“用于肌肤保湿和减少皱纹的注射用药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s administered by injection for use in moisturising skin and reducing wrinkles”。2017年10月26日,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现欧盟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2017年12月14日,DERMAVITA COMPANY ltd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了撤销复审。2018年12月19日,上诉委员会作出驳回上诉的复审裁定。

  2019年02月25日,DERMAVITA COMPANY ltd继续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Allergan Holdings France SAS提交的使用证据涉及的商品,属于尼斯分类第05类的“医用制剂/Preparations for medical use”的注射用皮肤填充剂,而并非符合第2001/83/EC号指令(关于人用药的立法)规定的“药品/Pharmaceuticals”,因此不属于注册商品的使用。2020年06月25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第T-104/19号判决,驳回这一上诉,指出商品界定应以尼斯分类为准,而并非其他领域的立法(如人用药的立法),因此认可Allergan Holdings France SAS提交的使用证据涉及的商品属于“用于肌肤保湿和减少皱纹的注射用药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s administered by injection for use in moisturising skin and reducing wrinkles”。DERMAVITA COMPANY ltd所引立法与商标法视野下的商品界定间并无必然联系,据此界定商品将令商标基本功能即标识来源功能与其他功能例如品质保障功能等相混淆。

 

  ▶律师评述

  当前商业世界日新月异,商标法视野下主要用以界定商品的尼斯分类,不可避免地难以跟上商业产品推陈出新的速度。但是,这并不影响尼斯分类作为界定商品的主要依据。新兴商品即便无法在尼斯分类中找到与之对应的现有表述,只要实际使用商品符合尼斯分类相应表述的创设原意,仍可维持注册、享有保护。另外,与国内不同,包括欧盟在内的多数海外司法区域接受非尼斯分类现有表述,因此,我们推荐国内企业在申请海外商标时依据企业自身产品特色“定制”与产品相契合的特有的商品表述,以尽量避免类似本案的争议后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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