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集佳代理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以下简称“LG生活健康”)诉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希尼公司”)侵犯“唇膏容器”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LG生活健康关于奥希尼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之外观设计落入LG生活健康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成立,同时判决奥希尼公司赔偿LG生活健康经济损失20万元。
案情简介
LG生活健康是全球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其“后WHOO”系列“拱辰享美奢冠鎏金唇膏”虽为女性妆品,但其柔美中略带力量感的设计(参见下图)构思精巧,夺人眼目,一经推出便为广大女性受众所喜爱。
涉案专利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7年5月24日。涉案专利系一种唇膏容器,分为管体和盖体两部分(参见下图)。
奥希尼公司系中国广州的一家化妆品公司,在妆品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旗下有多款彩妆品牌,如HOLDLIVE、TUTU、3GS、NYN等。本次被控侵权产品是奥希尼公司推出的TUTU品牌唇膏。
以下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律师评析
1、涉案专利产品名称为唇膏容器,用途为容纳,例如化妆品等各种物品,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唇膏,两者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均属于28-02类,为种类相同的产品。
2、根据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知,涉案专利相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检索得到的对比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其主要区别在于:(1)管体形状,即,涉案专利的管体设置成子弹头形状,与现有设计中的管体形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构成本专利的具有创新性的设计要点;(2)盖体的形状和图,即,涉案专利的盖体与现有设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圆柱形上部与截面呈两腰为内凹曲线的梯形的下部的组合,上部设计有镂空雕花图案,下部光滑无图案。
3、经过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确存在以下两点区别,即:(1)盖体上镂空雕花的具体图案略有不同;(2)顶部穿孔处是否连接有唇刷。
但事实上,上述区别(1)属于一般消费者不易注意的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上述区别属于惯常的设计方法,未产生显著的视觉效果;第二,涉案外观设计产品设计空间大,上述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不易察觉的微小差异,从整体来看,图案部分所占比例较小,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
对于上述区别(2),由于其系额外增加的设计特征,不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纳入侵权对比中,并且区别(2)涉及一种唇刷,其属于功能性的特征,因此也应该将其排除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由此观之,被诉侵权产品之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