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河南高院发布2022年度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集佳律所代理的“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属纠纷案”荣誉入选!
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属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花牛集团)系河南域内知名乳企,“花花牛”字号以及在先注册的含有“花花牛”字样的商标至今已经持续使用二十余年,具有较高知名度。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牛公司)等四公司利用其在后注册的商标,无效了花花牛集团多枚新标识在“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并生产多款名称中含有“花花牛”字样的乳饮料,且在产品上同时印制其自有的注册商标及花花牛集团的近似标识。郑牛公司是其余三家公司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花花牛集团诉称郑牛公司等四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四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郑牛公司等四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郑牛公司等四公司行为侵犯花花牛集团商标专用权,且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花花牛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00万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花花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系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花花牛集团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位于产品显著位置,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被诉侵权标识改变了郑牛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应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因此,郑牛公司等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花花牛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且四公司间存在高度关联,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花花牛集团系河南境内知名乳企,其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经过长期市场经营与宣传,在乳制品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郑牛公司等四公司在乳酸菌饮料、乳酸菌饮品等多款产品上附加在先注册商标的近似标识,意图达到混淆商品来源,攀附在先注册商标商誉的目的,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该案着眼当事人双方诉讼纠葛多年的实际情况,坚持来源混淆的判定标准,对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准确识别和打击,防止被诉侵权人反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该案对审理隐蔽式商标侵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亦体现了打击商标侵权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竞争秩序的内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