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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新闻动态>集佳代理2个案例入选北京商标协会2023年度商标十大诉讼与非诉典型案例

集佳代理2个案例入选北京商标协会2023年度商标十大诉讼与非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11

  5月11日,北京商标协会发布“2023年度北京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和商标十大非诉典型案例”,集佳代理的2个案例入选,分别是:

【2023年度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

“乐心”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

【2023年度商标十大非诉典型案例】

“金沙”商标权无效宣告答辩案

  “乐心”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乐心公司在“智能手环”商品上长期持续使用“乐心”商标,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岩岩公司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HIIN乐心”。后乐心公司发现岩岩公司在智能手表等商品上使用“HIIN乐心”标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乐心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岩岩公司注册商标核定范围,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标识构成超范围使用,落入乐心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岩岩公司认为,其在“智能手表”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智能手环”构成同类产品,岩岩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落入乐心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区分表》之外、“非规范商品”的典型案例。由于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传统产业与通讯信息技术的快速结合,很多日新月异的新产品不断在市场上涌现。在涉及这些产品的侵权案件中,如何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类别划分是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通过被诉侵权商品的说明书、现场勘验,以及产品结构、功能的分析,确认被诉侵权商品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类别、属性,为将来更多涉及多功能组合制成品、复合材料新产品的商标侵权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裁判思路。同时,本案还涉及“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对“超范围使用”的裁判思路也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审理思路。

  【代理律师】

  侯玉静,李春亚

  【相关阅读】

  “乐心”被认定为“智能手环”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金沙”商标权无效宣告答辩案

  【基本案情】

  第9019810号“金沙”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201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在33类“烧酒”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委托集佳代理其进行答辩。案件争议焦点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知局经审理认定:金沙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并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被申请人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最终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集佳律师精准把握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清晰梳理争议商标创意来源,举证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并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向国知局充分说明被申请人系合法经营的企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出于善意和真实使用意图,在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依照商标法规定合法行使商标权。集佳极大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合法取得注册的商标权被宣告无效。本案对于如何适用地名条款、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及商标是否具有欺骗和不良影响的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代理律师】

  毕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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