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他人恶意冒用企业商标进行海外网络诈骗的一些处理思路

2024-06-14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婷婷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目前网络犯罪花样百出,笔者主要从事海外商标的维权事宜,最近一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海外诈骗频发,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最近不少客户反馈,其收到海外消费者投诉,表示消费者在其公司开设的在线金融平台上进行投资且血本无归,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开设任何形式的金融平台服务,甚至有些公司在消费者所在的国家/区域尚未进行实际经营。消费者的诸多投诉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在海外的经营。

  经登录这些所谓的金融投资平台,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即,1.一般需要邀请码才能登录;2.侵权行为人大多在欠发达国家开展此类诈骗业务、平台语言为本地语言;3.受骗消费者一般为普通消费者,所涉金额普遍不大;4.平台借用受害企业的“品牌效应”引导一般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消费者获利后发现根本无法提现或是平台已经关闭;5.侵权行为人利用本地或是知名的社交网络媒体发布信息吸引本地消费者;6.同一内容的金融平台可能使用不同的域名来经营,当其中一个域名被投诉下架后很快其会使用其他的域名上架相同的产品。

  针对上述情况,由于域名的更换频率比较高,一旦被消费者投诉后平台将被关闭,网站不再实际运营,故受害企业进行域名仲裁的必要性不大,且收效甚微,笔者结合国家间不同的司法实践和制度,提供一些可行的处理思路:

  1.在本地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声明并在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社交媒体发布公告

  如上所述,大多数的类似诈骗行为发生在欠发达国家,在这些国家或是地区,本地报纸依然是消费者获得商业信息的重要途径,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当地主流的报刊上刊登警示性公告以最大程度的穷尽告知义务。

  同时,很多遇到此种情况的企业尚未在消费者所在地进行实际经营,消费者受公司“品牌效应”所吸引而进行投资。在笔者遇到的几起案例中,诈骗者多使用“世界500强”企业等极具吸引力的企业背景介绍吸引客户。金融服务的消费存在一定门槛,消费者有可能先去产品发布者的网站上进行核实,故建议企业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或是本地主流的网络媒体以及社交媒体发布公告信息,一方面起到警示和告知义务,一方面也可以借此为品牌进入本地市场进行预热。如受害公司在消费者所在地有实际经营的,则建议优先在其本地办网站上刊登声明。

  2.对侵权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受害企业可以通过在本地启动民事侵权诉讼,获得法律救济。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调查初步锁定侵权行为人的大致范围,而后,结合实地调查锁定确切的侵权人信息从而提起诉讼。不过,一般侵权行为人多为团伙作案,善于隐藏自己的行动轨迹和信息,那么在无法确认侵权行为人信息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可能提出无名氏诉讼(John Doe Suit)。

  无名氏诉讼(John Doe Suit)是一种可以将未知被告人列为被告的诉讼机制,一旦在诉讼过程中获悉了侵权行为人身份,就可以将其添加为被告。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受害企业可主张:

  •临时禁令,要求侵权行为人禁止使用被损害的商标,或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客户或公众发送任何通信,或向任何银行账户收款;

  •请求法院下发指令,要求电信供应商立即屏蔽所有调查到的涉案手机号码,并将其提供的与注册手机号码的个人身份有关的全部文件记录在案。此外,要求电信部(或是其他类似机构)对所有涉案移动号码(如果有的话)发布屏蔽令,这些号码将被禁止运营;

  •请求法院下发指令,让网络诈骗专案组(cyber cell或是其他类似机构)和警方调查整个事件,并根据法律紧急采取行动;

  •要求将所涉域名转让到受害人名下;

  •损害赔偿或利润账目等。

  3.提出刑事诉讼

  受害企业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或警察机关以及网络诈骗专案组提出刑事投诉,要求进行调查,从而找到非法活动背后的个人或是组织,并以刑事犯罪予以起诉。在很多国家,民事和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不是必须二选一。

  最后,从实践经验角度,如通过调查无法明确侵权行为人的信息或需要快速控制对企业损失的,建议在发现此类情况后第一时间在本地报纸上行刊登警示性声明并在在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社交媒体发布公告,提醒公众不要使用以受损害品牌为名义的任何涉及理财的金融应用程序或平台,并澄清受害企业没有参与任何此类活动。采取此种手段的门槛和费用均较低,也可在较短时间内收到不错的效果。如在可以明确被告信息的情况下,往往通过民事诉讼的临时禁令可以快速起到一定效果,启动刑事投诉的话,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其警署的效率和配合程度均较低,并且一旦启动诉讼,诉讼周期和所可能产品的费用均较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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