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方婷
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注册的行为,将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注册,更是对商标法律制度的严重挑战,损害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商标资源,还可能导致真正的创新者和优质品牌无法获得应有的保护,进而对整个商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一、案情简介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公司”)名下的吴良材眼镜创始于清代康熙58年(公元1719年),从这个行业诞生伊始,历经300多年的岁月沧桑,成为这个行业不可或缺的标识,当之无愧地成为上海乃至中国眼镜历史的见证者。“吴良材”商标为眼镜行业的驰名商标及具有300多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作为中国眼镜历史的见证者,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在2023年12月,我们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合肥市吴良才眼镜连锁店申请注册了49件商标,覆盖了43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标识均为“金陵吴良才”和“金陵吴良才眼镜”,其中在2023年9月6日一天内即申请了45件“金陵吴良才”商标。
二、案件具体分析
合肥市吴良才眼镜连锁店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于“吴良材”商标品牌应为明知,在此情况下,短期内大量申请“金陵吴良才”和“金陵吴良才眼镜”商标,难谓正当。
首先,“金陵吴良才”与“吴良材”构成近似商标。“吴良材”作为驰名商标,其品牌早已在市场上赢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而“金陵吴良才”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字型上与“吴良材”展现出惊人的近似性,两者在发音上更是完全一致,易于混淆呼叫。且“金陵”二字具有唯一明确的地域指向性,即代表着历史名城“南京”,但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它仅用来表明来源地,缺乏显著性。因此,“金陵吴良才”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实际上聚焦于“吴良才”这三个字上,与“吴良材”在文字形态上形成了高度的近似。考虑到“吴良材”商标所拥有的卓越显著性和广泛知名度,“金陵吴良才”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无疑加剧了市场混淆的风险。消费者在面对这两个商标时,很可能因为文字构成的近似性和呼叫的一致性,而将“金陵吴良才”误认为是“吴良材”品牌家族的一员,从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这种混淆不仅损害了原有品牌的独特形象和市场利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合肥市吴良才眼镜连锁店在短期内大量申请“金陵吴良才”和“金陵吴良才眼镜”,覆盖了43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明显超出其经营范围所涉及的商业经营活动。其提交的商标申请,无一不是对“吴良材”这一享誉业界品牌的直接复制与摹仿,其行为背后透露出明显的攀附意图与抄袭恶意,严重违背了商业道德。作为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合肥市吴良才眼镜连锁店非但没有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主动规避与驰名商标“吴良材”的相似度,反而肆无忌惮地大量申请注册了与“吴良材”高度近似的商标。合肥市吴良才眼镜连锁店此举,显然是看中了“吴良材”商标所承载的深厚商誉与广泛影响力,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搭“吴良材”品牌便车,以谋取非法利益。其真实目的,在于利用“金陵吴良才”“金陵吴良才眼镜”等近似商标的注册,巧妙借用“吴良材”的品牌光环,从而规避自身在市场推广上的巨额投入,实现企业经营业绩的不正当提升。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更是对《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规定的公然挑战。
三、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对方具有明显攀附和抄袭“吴良材”品牌的主观恶意以及维权的成本,我们建议客户采取多举措并行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1.对重点类别商标提起异议
客户的主营业务主要涉及第9类、第35类及第44类,因此我们首先对合肥市吴良才眼镜连锁店在此3个类别上申请的第73915224号、第73921963号、第73917267号、第73929160号、第73911569号、第73918744号“金陵吴良才”5件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这一举措直接针对了对方的抢注行为,旨在阻止其非法注册。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
就合肥市吴良才眼镜连锁店持续批量抢注和囤积与“吴良材”中华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事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我们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合肥市吴良才眼镜连锁店名下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并将其列入重点监察名单。
四、审理结果
5件商标异议案件均获得胜诉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高度接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三联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服务上的“吴良材”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人商标与三联公司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三联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三联公司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国知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五、案件法律意义分析
1.保护驰名商标和老字号
本案中,三联公司的“吴良材”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这一决定不仅维护了三联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在保护驰名商标和老字号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该案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良好氛围。
2.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本案中,被异议人通过摹仿“吴良材”驰名商标的方式申请注册多个类别的“金陵吴良才”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和不当竞争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打击恶意注册和不当竞争行为。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通过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1.多维度维权策略的有效性
首先,多维度维权策略能够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采取最合适的维权手段。在本案中,我们根据抢注行为的性质和特点,选择了提起异议申请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两种途径,这两种途径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对抢注行为的全面打击。这种精准打击的方式,不仅提高了维权的成功率,还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成本浪费。
其次,多维度维权策略能够形成对侵权行为的立体打击,增强维权的威慑力和效果。通过提起异议申请,我们直接挑战了抢注行为的合法性,向抢注者发出了明确的法律警告。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则进一步强化了我们的维权立场,展示了我们对商标保护的坚定决心。这种立体打击的方式,不仅让抢注者感受到了巨大的法律压力,还向市场传递了强烈的维权信号,提升了品牌的形象和信誉。
最后,多维度维权策略还能够提升品牌的市场竞争力。通过积极维权,我们展示了品牌方的实力和决心,增强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这种信任度和忠诚度的提升,有助于品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
2.商标监测的重要性:预警机制与品牌安全的守护者
商标监测作为预防商标抢注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容忽视。通过定期监测商标注册的情况,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抢注行为,为品牌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
在本案中,得益于我们对商标监测工作的重视和投入,通过监测商标注册情况,我们及时发现了抢注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打击。这种及时反应和有效维权的方式,有助于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提升品牌的形象和信誉。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商标监测工作,构建更加完善的预警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商标注册情况,我们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抢注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打击。这种预警机制的建设,将进一步提升我们的维权效率和效果,确保客户的品牌安全。
综上所述,多维度维权策略的有效性和商标监测的重要性在商标保护领域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我们建议品牌方应充分认识到这两方面的重要性,并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实施和完善,以便能够全面保护自身的品牌权益,同时增强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