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由最高法院作出的反禁诉令裁定将进一步巩固我国司法裁判在全球SEP专利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

2024-12-27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张亚洲

 

  2024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申请针对位于北美的某全球主要路由器供应商(以下简称某路由器公司)等行为保全案作出反禁诉令裁定(AASI, anti-anti-suit injunction)【1】,这应当是中国法院作出的第一份关于针对禁诉令的反禁诉令行为保全裁定(以下简称路由器案)。路由器案中的华为公司是全球信息通讯巨头,人尽皆知,该案中的被告亦是北美第三、全球第六的无线路由器提供商。本次案涉专利系华为公司拥有的WiFi 6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统称WiFi SEP专利)。

 

  案件介绍

  自2020年7月以来,华为公司基于FRAND原则表达了愿意与某路由器公司进行磋商就案涉专利在内的涉及Wi-Fi SEP专利达成许可并提供了许可费率,但某路由器公司未给予积极回应,最终双方磋商陷入僵局。后,华为公司自2022年7月开始的两年间针对某路由器公司分别向我国济南中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4年1月某路由器公司在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针对华为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诉称华为公司涉嫌违反美国《谢尔曼法》,企图非法垄断Wi-Fi技术市场;且某路由器公司向华为公司表示其准备进一步向美国法院提起费率诉讼,请求裁决华为公司持有的Wi-Fi SEP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

  2024年5月,济南中院经审理作出(2022)鲁01知民初407、408号两份民事判决,判令某路由器公司立即停止实施被控侵权行为【2】,某路由器公司不服向我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某路由器公司亦预感其与华为公司在德国以及UPC的专利侵权诉讼亦可能不利于己。故,为反制华为公司的诉讼攻势,某路由器公司于2024年12月初向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递交了禁诉令(anti-suit-injunction,ASI)和禁执令(anti-enforcement- injunction,AEI)的动议。简言之,某路由器公司希望美国法院能作出裁定,禁止华为公司向包括中国法院在内的全球任一管辖地法院申请禁止某路由器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禁令,或禁止申请执行上述禁令,用更为通俗的话讲就是禁止你起诉我,以及禁止你申请执行针对我的裁判。

  2024年12月9日,华为公司向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和UPC分别提起申请,请求以上两法院针对美国法院可能作出的ASI和AEI作出AASI和AAEI裁定;12月10日,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和UPC分别作出裁定,要求某路由器公司撤销其在美国法院提出的ASI申请,并禁止其进一步申请AAASI(反反禁诉(执)令)。

  2024年12月20日,华为公司也向我国最高法院申请AASI,22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要求某路由器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及裁判作出后,不得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旨在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所涉WiFi SEP专利针对某路由器公司等在中国继续进行或者提起新的专利侵权诉讼的申请;以及不得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旨在禁止华为公司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就本案所作判决的申请。

  概言之,我国最高法院、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以及UPC作出的该种禁令是典型的AASI/反禁诉令。换言之,其禁止某路由器公司向包括美国在内的任一管辖区的司法或执法机构申请禁令,即:不得要求禁止华为公司起诉某路由器公司或禁止华为公司申请执行针对某路由器公司的有关裁判。简言之,华为公司在我国济南中院、德国有关法院以及UPC起诉某路由器公司要求获得的是禁令(injunction),某路由器公司在美国有关法院起诉华为公司要求获得禁止华为公司起诉某路由器公司的是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ASI),华为公司再向中国最高法院、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以及UPC提起请求,要求禁止某路由器公司获得禁诉令的是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 AASI)。有关华为公司与某路由器公司在中、欧、美三地围绕WiFi SEP专利纠纷内部关系请见下图:

  其他观察

  有趣的是,如果将时间的指针拨回至4年前的8月27日,彼时我国最高法院曾针对华为公司申请对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àr.l.,以下简称康文森案)行为保全案作出了ASI裁定【3】,该案系我国最高法院作出的第一份关于ASI的行为保全裁定(其并非我国法院作出的第一份涉ASI裁定)。路由器案以及康文森案这两案都涉及SEP FRAND原则下费率计算,只不过两案中华为公司的诉讼角色互易。路由器案中华为公司是SEP专利权人,是原告;而康文森案中华为公司系案涉SEP专利实施者,为被许可人。另外一个值得观察的现象是,最高法院作出的AASI裁定是在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以及UPC针对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可能作出ASI裁定而作出AASI裁定后才作出的,似乎其中有策略运用的考虑。

  众所周知,2020年最高法院就康文森案作出ASI裁定后,我国法院在该年期间先后在四起涉SEP专利诉讼中作出了ASI裁定,其分别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小米诉IDC案”和“三星诉爱立信案”【4】,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Oppo诉夏普案”和“中兴诉康文森案”【5】。我国法院在短期内密集地作出一系列ASI裁定在个案中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国企业因域外法院禁令裁判而受到的不利影响和不公待遇,在国际上的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争端也赢得了一定话语权,但也正是由于针对禁令的禁诉令,针对禁诉令的反禁诉令纷纷上演,客观上可能加剧了国际法上的冲突,进而引发贸易争端。例如,2022年2月18日,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就通信专利对我国发起磋商,背景就是我国法院就通信SEP专利适用了ASI和AASI,阻止了欧盟一些公司行使专利权。同年12 月7日,欧盟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故而,本次在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以及UPC先行作出AASI裁定后,我国法院才跟进作出了AASI裁定似经深思熟虑而为之。

 

  作者观点

  总之,无论如何,路由器案的AASI和康文森案的ASI都大大丰富了《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行为保全的适用场景。

  从产业发展的第一个维度看,我国有关产业的有关企业多为有关产品的全球主要供应商,由此我国也属于SEP专利最大的实施地。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最新态势》报告所示,我国企业涉及的非专利实施主体(NPE)发起的SEP专利诉讼案件从2011年的9起增长至2020 年的126起,且仍有增长趋势。华为、中兴、联想、海尔、海信、大疆、OPPO等我国实体企业遭遇的非专利实施主体诉讼约占全球诉讼的80%以上【6】。2020年英国法院对于“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作出了裁判,其主旨是要确定全球SEP许可费率,为此其为SEP专利权人提供禁令救济增强其博弈筹码,该裁判深刻改变了既往SEP专利各方主要依赖谈判解决争议的格局,进而促使禁令中的被申请人努力寻求获得ASI以平衡其在禁令程序中的劣势地位。在此背景下,我国有关行业内企业(当然也包括个别域外企业,如三星等)纷纷向我国司法机构提出ASI申请以抗衡域外司法机构审理的平行诉讼,试图扭转在域外应诉面临的被动局面。事实上最高法院审理的康文森案最终还是推动双方回归到磋商的理性,在FRAND原则下达成和解。

  从产业发展的第二个维度看,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为研发投入重金,以及将研发成果转换为专利,再将专利标准化,其角色亦逐步从主要是SEP专利实施者转变为二者兼有或主要系SEP专利许可人,华为公司就是二者兼有的典范。在此情形下,我国法院在审理该类SEP专利权人发起的SEP专利侵权诉讼禁令时,可能也会招致域外法院作出的ASI裁定的掣肘,最高法院裁判的路由器AASI案为未来我国法院面对上述可能的情景确立了可参考适用的标准,此举亦进一步巩固了我国司法裁判在全球SEP专利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

 

  引注

  【1】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民事裁定书

  【2】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知民初407、408号民事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鄂01知民初169号之二、(2020)鄂01知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2018)粤03民初33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

  【6】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最新态势》(2021),载www.caict.ac.cn/kxyj/qwfb/ztbg/202112/t20211227_394644.htm,2024年12月2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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