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洲专利申请口审程序的介绍

2025-09-12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林蕾

  

  口审(Oral proceedings)是在欧洲专利审查程序的进入到后期所启动的程序。实质上是申请人最后的机会和审查员来当面讨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能够尽快结案,所以它往往意味着实质审查程序已经到了最后的收官阶段。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在欧专局下发的口审通知中必须规定口审的具体日期、地点以及形式(现场会晤或视频会议),还会规定递交书面答复意见(written submissions)的期限。通常情况下,口审通知至少在口审程序开始前四个月发出。

  口审意见答复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递交书面答复意见(可以包括申请文件修改以及争辩);第二阶段,在欧洲专利申请过程当中,如果经历过若干回合的书面沟通之后,审查员没有被申请人说服而给出授权意向的话,则其通常会应申请人请求发出口审邀请( Summons to attend Oral Proceedings pursuant to Rule 115(1) EPC)以当面讨论案件。如果递交书面答复意见之后获得了授权,就不再举行第二阶段的口审。

  考虑到口审程序已经是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并进行陈述的最后一次机会,因此在提供针对口审的书面答复意见时,应当充分考虑权利要求可能存在专利性的技术点。并在提交书面答复是提供多种答复方案,即,一个方案作为主请求(main request),其他方案作为辅请求(auxiliary request)。

  如果申请人在第一阶段提交的书面答复没有说服审查员,而等到后继口审过程当希望提交新的权利要求修改,则有很大风险审查员会对其拒绝予以考虑。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示出在口审阶段可能遇到的情况。

  案例一、欧洲专利申请No. 20884824.2

  本案在收到口审通知后的书面答复阶段,申请人提交了一个主请求和一个辅请求。辅请求为在主请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

  随后审查员发出参加口审邀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没有使申请处于可授权的状态。而后在外所与审查员的口审过程中与审查员就此案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然而针对创造性问题没有说服审查员。外所在口审期间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提交一组新的辅请求,即 辅请求二。但审查员认为这一新请求不可受理,因为其没有在书面答复阶段提交。从形式上讲,审查部门没有义务考虑在口审之前书面答复之后提交的任何内容。而且,这次提交的辅请求二是未经审查的主题(其是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提交的修改)。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书面答复提交之后的修改有很大概率不被审查员考虑,尤其是之前审查过程中没有考虑过的主题。

  案例二、欧洲专利申请No. 20794728.4

  本案在口审的书面答复阶段提交了一个主请求和三个辅请求。随后审查员发出参加口审邀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没有使申请处于可授权的状态。在口审过程中外所律师进一步提交了三个辅请求。其中这三个新提交的辅请求分别对权项进行进一步的合并,对于表述进行澄清式修改,以及参考说明书的内容增加了限定。

  在最终的驳回决定中,审查员分别针对先前提交的主请求和三个辅请求,以及在口审阶段提交的前两个辅请求进行了回复,并没有考虑提交的三个辅请求。

  从本案的驳回决定可以看出,如果在口审进程中基于审查员先前考虑过的主题(例如,合并权项)以及澄清性的修改表述提出进一步的辅请求,有机会得到审查员的进一步考虑。而针对从说明书中引入的修改,通常会被审查员认为引入了先前没有审查过的新的主题,而不会被考虑。

  案例三、欧洲专利申请No. 21863502.7

  本案的口审的书面答复阶段提交了一个主请求和一个辅请求。随后审查员发出参加口审邀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没有使申请处于可授权的状态。

  在审查员发出的口审邀请中,针对先前书面答复中的辅请求引入了新的对比文件,认为其相比于新引入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可以看出,在口审阶段审查员可能会引入新的对比文件来评述申请的新创性。

  综上所述,我们给申请人的一般建议是,对于欧洲专利审查当中碰到的问题,尽量通过前期书面答审来解决,尤其是书面答复中可以清楚论述或争辩的情况。这样有助于更快地和审查员达成有关可授权内容的共识。并且,审查员通常也乐于看到申请人积极推动专利审查进程,从而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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