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名提起公诉的涉及网络游戏外挂软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谈某、刘某、沈某非法运营针对“传奇3G”网络游戏开发的外挂软件案
[案情简介]
异议人:北京纤丝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申请号:3197444,申请使用商品:腹带,下腹托带,紧身腹围,束腹紧身胸衣,医用紧身胸衣,假发,避孕套,按摩器械,急救用热敷布(袋),口罩)
引证商标: (申请号:917414,核定使用商品: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旅游裤,鞋,运动鞋,帽子,袜子,袜裤,袜套,手套,领带,围巾,领花,领结,头巾,皮带(服饰用))
(被异议人2002-06-03提出10类的3197444“纤丝鸟”商标申请,2003年6月29日,异议人对其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有:1、引证商标“纤丝鸟”并非自然界客观存在的鸟族名称,该商标完全为异议人所独创,核定注册在服饰类商品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且经过异议人十多年的大力宣传使用,“纤丝鸟”获得了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在内的众多荣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完全相同,属于抄袭、复制引证商标行为。2、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1996年,远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腰带、医用紧身胸衣”等与服饰紧密关联的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应当驳回其注册申请。
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是否关联。
[案件评述]
本案中,针对案件焦点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是否关联的问题,异议人提出,分类表和区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与商品类似本来不尽一致。所以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仅可以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新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同时规定,判断类似商品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
结合本案,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为服饰类消费品,并且主打产品为内衣,而被异议商标申请商品为“腰带、医用紧身胸衣”等,其中 “胸衣”也属于内衣尤其是塑体内衣,在功能特点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功能用途的关联性,必然决定了产品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之间存在极强的关联性,相关公众看到完全相同的“纤丝鸟”商标,极容易将其误认为异议人的系列产品或者与异议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而基于对异议人的信任选择了与异议人毫无关联的产品,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另外,异议人认为,商品的类似问题需要结合混淆的可能性来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应纳入商品类似的认定。本案引证商标“纤丝鸟”并非自然界客观存在的鸟族名称,万全为异议人所臆造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纤丝鸟”为异议人于1995年申请、1996年获准注册的商标,为纤丝鸟公司主打品牌,先后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列为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保证质量、保证服务”诚信单位。2003年、2004年、连续被评为中国时尚内衣。2005年3月,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全国消费者放心品牌”。2006年,荣膺“最佳品牌”、“北京人喜爱的保暖内衣品牌”、“2005年保暖内衣十强品牌”、“2006年度北京十大时装品牌”四个大奖,并于同年10月份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综上所述,“纤丝鸟”具有独创性,并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申请使用在功能及其关联的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案件裁定]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商标局认为:“纤丝鸟”并非自然界客观存在的鸟族名称,被异议人亦以“纤丝鸟”三字申请注册商标,并用于与服饰等商品相关联的“腰带、医用紧身胸衣”等商品上,其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在我国已有一定知名度的“纤丝鸟Qiaosiniao及图”商标的抄袭和模仿,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197444号“纤丝鸟”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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