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异议人: 茫崖石棉矿
被异议人:邢玉峰
被异议商标:“茫崖”(公告号:4001633)
2004年4月6日被异议人向商标局申请“茫崖”商标,申请在第17类“石棉;石棉粉;绝缘玻璃纤维;石棉包装材料”等这些商品上。2006年8月14日通过初审进入公告。异议人于2006年10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有:“茫崖”为青海省海西州的一个镇的地名,当地盛产石棉矿,占全国总探明储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而异议人企业始建于1958年,是一个有着近五十年历史的老国有企业,是全国最大的石棉矿,在地质储量、产量、产品质量、选矿技术、检验技术、包装、产品出口等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茫崖”作为全国最大的石棉矿产区,其已不仅仅具备标示商品的出处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已成为优质商品的代名词,它所代表的是中国最大的国有石棉矿企业的质量、信誉、服务、诚信,代表着中国最好的石棉的原产地。异议人提交大量证据材料以证明“茫崖”是一个知名的出产特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本案焦点】
1、“茫崖”作为一个非县级行政区划名,可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茫崖”作为一个特有商品的出产地,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就本案的背景来说,被异议商标所申请的是“石棉;石棉粉;绝缘玻璃纤维;石棉包装材料”这些商品,而“茫崖”恰好是青海省的一个地名,当地以盛产石棉闻名于世。“茫崖”这个词汇对应“石棉”就与“中国最大的石棉矿”联系起来了,与“地质储量、产量、产品质量、选矿技术、检验技术、包装、产品出口等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这一特征联系起来了。而被异议人作为来自甘肃省玉门市的个人,无论其名称还是商品来源都与“茫崖”这个地名没有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将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产生被异议商标涉及商品与“茫崖”这个石棉矿出产地存在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共同保护】
《商标法》上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地区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山东章丘的大葱、江西赣南的脐橙、新疆库尔勒香梨等等,由于当地得天独厚的地理特点和气候因素,使得这些商品具有了别的地方出产产品所没有的独特品质。而当地的地名就成为代表“优秀商品”的特有地理标志。
为了对“地理标志”进行更好的保护,商标局于2007年1月30日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而该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也就是说,地理标志要想获得保护,并非自动取得,而是需要进行注册。经过注册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异议人自身对“茫崖”已经提起了商标注册申请。新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实施后,将为本案异议人以及其他相关地理标志使用权人对商品的出产地从地理标志角度进行专门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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