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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alen Attoneys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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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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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北京市春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陈纪铭、陈纪兵二人于2005年3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北京市春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涉案专利号为96244891.5,名称为“电子皮带秤动态校验装置”,我公司律师顾润丰、刘洪勋代理北京市春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06年9月13日做出第87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陈纪铭、陈纪兵二人不服上述第8750号决定,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9月19日作出一中行初字第2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第8750号决定。陈纪铭、陈纪兵二人不服上述行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高行终字第5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根据专利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原告陈纪铭、陈纪兵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的权属基础自始不存在,故于2007年12月24日发出一种民初字第3845号裁定书,驳回原告陈纪铭、陈纪兵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