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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评“稻香村”商标使用合同纠纷案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雷
 
  案情摘要

  1989年6月30日,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注册了“稻香村”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即“果子面包、糕点”。2000年9月28日,保定稻香村总公司受让了该商标。2003年3月14日,保定新亚公司受让了该商标。2004年11月14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了该商标。

  2002年10月28日,保定稻香村总公司与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大观园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保定稻香村总公司许可黑马大观园公司在果子面包、糕点商品上使用涉案“稻香村”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2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保定稻香村总公司有权监督黑马大观园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黑马大观园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黑马大观园公司必须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黑马大观园公司不得任意改变该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该商标。未经保定稻香村总公司授权,黑马大观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该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使用为有偿。

  2004年8月1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向黑马大观园公司出具《委托书》,苏州稻香村公司委托黑马大观园公司为“稻香村”月饼北京地区总经销。2005年9月20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向黑马大观园公司出具文件,黑马大观园公司可对“稻香村”商标字样或图样的主要部分灵活使用,但产品质量必须保证达到标准。另外近年来黑马大观园公司帮助苏州稻香村公司将稻香村品牌在北京打开了市场,苏州稻香村公司未收取使用费,以后每年的使用费也不会超过2万元。同时允许黑马大观园公司再授权第三方有偿使用“稻香村”商标,但必须保证食品质量。

  2006年9月20日,黑马大观园公司向香村园公司出具《委托书》,黑马大观园公司委托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村园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9月19日生产加工稻香村牌月饼、糕点。香村园公司可代销部分稻香村牌月饼、糕点。2006年10月4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外包装上印有扇形图案的“稻香村”商标以及“制造商:香村园公司”、“监制:黑马大观园公司”的月饼。该月饼同时印有“出厂日期:2006年9月23日”、“保质期:50天”、“产品标准:GB19855-2005”。苏州稻香村公司委托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了该批生产日期2006年9月23日、到样日期2006年11月6日,检验完成日期2006年11月13日的月饼。检验中心出具了(2006)总字第65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霉菌计数测定值为5.0X105,感官为“饼面棕红色、色泽均匀、底无糊焦;外形饱满、花纹清晰、无明显凹缩、无塌斜、漏馅现象;饼皮较均匀、果仁大小适中,拌和均匀;有明显的霉味;表面有明显霉斑”,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19855-2005标准要求”。

  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苏州稻香村公司诉黑马大观园公司、香村园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记载:黑马大观园公司认可其委托香村园公司生产了“稻香村”月饼,月饼包装袋印刷的出厂日期有误;使用的是扇形图案的“稻香村”商标,未使用涉案“稻香村”注册商标标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黑马大观园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从未向苏州稻香村公司支付使用费。黑马大观园公司主张其为开拓市场投入了大量资金,折抵了“稻香村”商标许可使用费,苏州稻香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的审理

  2007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黑马大观园公司委托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黑马大观园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2002年10月28日保定市稻香村总公司与黑马大观园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苏州稻香村公司主张被告黑马大观园公司应向其支付涉案“稻香村”商标使用费,理由正当,依据黑马大观园公司使用涉案“稻香村”商标的具体方式及其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支付涉案“稻香村”商标许可使用费五万元。

  案件焦点

  我们知道,2002年10月16日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保定稻香村总公司与黑马大观园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2004年11月14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取得了涉案商标时起,该合同的当事人保定稻香村总公司变更为苏州稻香村公司。因此,许可使用合同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一、黑马大观园公司允许香村园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且拆分使用“稻香村”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黑马大观园公司委托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是否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苏州稻香村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三、黑马大观园公司应当向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支付多少商标使用费,其为开拓市场投入了大量资金,是否可以折抵“稻香村”商标许可使用费。针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一、再许可及拆分使用“稻香村”商标是否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虽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黑马大观园公司不得任意改变该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未经保定稻香村总公司授权,黑马大观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该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但是由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黑马大观园公司可以对“稻香村”商标的字样或图样的主要部分灵活使用,同时允许黑马大观园公司再授权包括案外人香村园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有偿使用“稻香村”商标。因此,黑马大观园公司的上述行为并未构成违约。

  二、月饼质量存在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三份《委托书》均要求黑马大观园公司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而黑马大观园公司委托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违反约定。那么,构成违约后是否就可以直接接触合同呢?根据《合同法》第94条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目的就是扩大生产,增加销售,保证产品质量。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显然并不能达到和实现注册人许可使用的合同目的。因此,黑马大观园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苏州稻香村公司依法有权据此解除该合同。

  三、应当支付多少商标使用费,开拓市场的费用是否可以折抵商标使用费?

  在本案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了使用为有偿,苏州稻香村公司主张黑马大观园公司应向其支付涉案“稻香村”商标使用费,理由正当。但是,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商标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只是在后来的《委托书》中认可每年使用费不超过2万元。黑马大观园公司虽然一直使用涉案“稻香村”商标从未向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支付使用费,但究竟应当支付多少具体数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我们知道,《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法院依据黑马大观园公司使用涉案“稻香村”商标的具体方式及其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了5万的商标使用费是合理的。

  虽然黑马大观园公司主张其为开拓市场投入了大量资金,折抵了“稻香村”商标许可使用费,但由于其未就此举证证明,且苏州稻香村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法院并未采信。笔者认为,即使黑马大观园公司能够证明其为开拓市场投入了大量资金,但这与商标使用费仍不属于同一范畴,双方应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就约定清楚推广费和使用费的分担方式和数额。而不是在诉讼中,去请求法院认定折抵,这样的诉讼请求一般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点评

  从本案这样一个非常典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看似普通简单,实则事关重大。如果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疏忽,则会影响合同双方切身利益,为日后企业经营埋下不良的后果。笔者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多数企业不重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只是简单签订一个非常粗浅的许可合同,法律漏洞非常多。结合本案,笔者建议企业在签订许可合同,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民事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在签订合同后签订的其他授权或补充协议,同样作为许可合同的一部分有效。发生抵触,应当以在后签订的协议为主。

  2.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以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范围和有效期限为限。在本案中,黑马大观园公司获得的使用期限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商标的有效期限。

  3.对质量监督条款作详细约定,不要笼统地约定“按甲方要求的质量生产”或“按国标生产”,而应当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

  4.应当明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费,许可费用可以参考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被授权范围等。

  5.应当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避免造成履行中发生纠纷,或者责任不清。

  6.应当明确约定商标的再许可权限、对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权的保护,防止被许可人不重视商标信誉和及时维权。

  7.许可后被许可商标发生转让的,最好由受让人与被许可人重新再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结语

  我国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操作规程,目的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及上当受骗。在解决适用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问题上,企业应严格把握,克服盲区和盲点。签订一个好的商标使用许可,实际也就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