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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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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霸”驳回复审案件
看商标审查中的“不良影响”评判标准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黎琳
 
  【案情】

  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在第11类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3671867的“黑霸+拼音”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核驳,其核驳理由是:“黑霸”作商标在商贸活动中使用,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认为其核驳理由不能成立,于2005年7月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理由】

  申请人为一专业生产汽车大灯照明系统的高科技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伴随着汽车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安全隐患也时时伴随在我们左右。根据统计,驾车发生事故的时间,几乎60%以上是集中在夜间及气候不良的情况下,这都是因为在这些时间的驾车视线通常较差,驾驶人就必须花费较多眼力及体力来聚精会神观看路面,间接造成疲劳及注意力分散,当然驾车发生意外的比例也会水涨船高。可见,车灯及光亮度对于汽车的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申请人所在公司研制的新型HID车灯,没有灯丝,它依赖于电源稳定器产生的高压脉冲电压,激活灯泡内的惰性气体以放电电弧的方式发出灿烂的高色温光茫。HID灯发出的光色是最白又略带蓝色,接近正午日光的颜色。所以HID车灯在提供给驾驶者绝佳的夜间行驶环境及更宽广的视野的同时,也大幅度减低夜间行车时眼睛的疲劳程度,提高夜间行车的安全系数。

  正是基于以下HID车灯所具有的特殊优势,申请人萌发了HID车灯就像“黑夜的太阳”照亮所有的角落,给人安全、稳定的感觉一样构思了以“黑夜的光亮霸主”为内涵的“黑霸HEIBA”一词作为HID车灯产品的商标。“黑霸”一词完全是在结合产品的性能特点上由申请人构思创意出来的,具有独创的词汇,是没有实际含义的词语。正如申请人公司运用的广告语“黑夜、狂奔——谁敢阻挡我光明前路”所表达的含义一样,“黑霸HEIBA”显示了作为汽车车灯的HID照明系统能为汽车带来速度与安全的统一,能让消费者产生自己的汽车车灯是“黑夜光亮的霸主”的那种“光明磊落、正气于胸”的感觉。“黑霸HEIBA”作为商标用在HID照明系列产品上,起到了一定的暗示作用,能加强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任和认可。

  【裁定结果】

  核准第3671867号“黑霸+拼音”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8年1月20日公告。

  【本案焦点】

  1、《商标法》所称“不良影响”是指什么;

  2、“黑霸”用作商标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所称“不良影响”,是一个兜底条款,未明确列出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使用和申请注册的商标从反面或消极的角度损害我国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都可以归入这一项。使用和申请注册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意识、习俗、用语或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也是不良影响的一个表现方面。

  本案中,“黑霸”一词在商标局初审阶段或许被认为与“黑社会”、“霸权主义”联系在一起,但是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充分阐述了商标的创意来源,将复审商标的宗旨和主题立意进行了完整的描绘,使得审查员了解到:复审商标并非与“黑社会”、“霸权主义”等不良影响相关,而是有其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独创性。再加上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更加突出了商标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在消费者中具有了较大知名度,传达给消费者的思想是“黑霸”品牌就是代表了其所表示的产品是“黑夜的太阳”和“黑夜光亮的霸主”,不会有让消费者引起其它不当的联想而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生。因此,商评委最终核准了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