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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对象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文
 
  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重要文件。说明书的作用主要在于:说明书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技术信息;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情报和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后续审查工作的基础;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辅助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鉴于说明书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提出了各种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本文仅针对有关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的规定进行初步的探讨。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针对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进行了如下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基本要素包括“清楚”、“完整”且“能够实现”。所谓“清楚”是指说明书的内容明确、用词准确,所谓“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含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要包含为理解和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任何技术内容。所谓“能够实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无需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那么,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和审查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说明书充分公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正确把握说明书充分公开,首要就要明确说明书要充分公开什么,也就是要明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对象是什么。本文试图结合案例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讨论,以期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代理和审查提供参考。

  案例一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WX11031号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半连续离心纺丝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半连续离心纺丝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由两个电锭上托座、装在其上的电锭上支架、装在电锭上支架上的电锭及装在电锭上的离心缸、套装离心缸于其内的圆桶、架托圆桶的圆桶托盘、支撑圆桶托盘的圆桶托盘三角架等组件构成,其特征在于:在并列的电锭上支架上,每根安装有六个电锭及配套的离心缸,至使每锭对应有多个离心缸和配套的电锭、并配装有控制每个电锭转动的电锭开关箱及开关。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连续离心纺丝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并列的两根电锭上支架(10)上,每根安装有六个电锭(7)及配套的离心缸(1),至使每锭对应有双离心缸及其配套的电锭,并配装有控制电锭(7)转动的12个电锭开关(5)的开关箱(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没有给出双丝供给设计,不能纺出两个丝饼,无法实现使每台纺丝机成型丝饼的能力翻倍,而且没有说明去酸辊加长设计和分丝系统,则多根丝会发生缠绕。因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半连续离心纺丝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涉及的是半连续离心纺丝机的丝饼成型部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离心纺丝机每锭只对应有一个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只能形成一个丝饼的缺陷,为半连续离心纺丝机提供一种在原每锭所对应的区域具有多个离心缸及其控制机构的丝饼成型系统,从而使每台纺丝机丝饼成型能力翻倍。本专利通过在R535A所公开的现有技术“电锭上托座上仅设置有一个支架,该支架上设有一根电锭”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设计出在“在并列的电锭上支架上,每根安装有六个电锭及配套的离心缸,致使每锭对应有多个离心缸和配套的电锭,并配装有控制每个电锭转动的电锭开关箱及开关”的技术方案,使半连续离心纺丝机工作区内离心缸数目翻倍,从而实现了丝饼产量翻倍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没有双丝供给无法形成两个丝饼,没有去酸辊加长设计和分丝系统,则多根丝会发生缠绕。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对半连续离心纺丝机的局部机构的改进,仅涉及该纺丝机的丝饼成型系统,并不涉及该纺丝机的其他部分,双丝供给、去酸辊加长设计及分丝系统也不是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因而,本专利仅需公开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所涉及的机构及连接方式即可,没有公开双丝供给的具体结构、去酸辊的具体结构及分丝系统具体结构并不会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完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了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案例二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6451号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名称为“清除血液中血脂及纤维蛋白原方法”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清除血液中血脂及纤维蛋白原方法,其特征是:将血置于离心机上,分离出血浆和血球,将血浆冷冻――解冻――加入钙离子――冷冻――溶解;

  所述的方法是将血置于一次性无菌血袋中,放在离心机上,开动离心机,离心机转速以1800转/分,转动7分钟关机,离心机停转后取出血袋,将分离好的血浆和血球分别放置在一次性无菌血袋中,将血浆放置在-40°C冰室内冷冻24小时,24小时后取出在流水的条件下解冻,解冻后向血浆中加入5%氯化钙,然后再置入-40°C冰室内冷冻24小时,24小时后取出,放入37°C水槽中溶解,这时血脂立即浮现出来,约10分钟后纤维蛋白原出现,溶解完毕。”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之一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其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均未叙述如何将血液中浮现出来的血脂及纤维蛋白原从血液清除,说明书中仅仅只是溶解完毕,血脂及纤维蛋白原仍留在血浆中,达不到发明目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也无法实现,由此造成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主要如下:由于溶解完毕后的血脂和纤维蛋白原的分离是公知的已知技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技术方案,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清楚、完整,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将血浆中凝聚成团的血脂及纤维蛋白原进一步进行分离,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已经是公知技术,且能够应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手段结合本专利的方法将血脂及纤维蛋白原从血浆中分离出来,从而解决了清除血液中的血脂及纤维蛋白原的技术问题。至于分离后如何处理,并不是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需要对分离后的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应用等等。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目前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清除血液中的血脂及纤维蛋白原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了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由以上案例一和案例二可以看出,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对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更具体地,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对象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书是最能清楚、完整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因此,可以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就是要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无需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再现由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要求保护的内容,说明书可以不必详细具体地进行描述,只要这种未公开不会导致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进而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案例三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7008号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名称为“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之一是:权利要求5处理剂配方中仅给出每种溶液占整个处理剂的百分比,而没有给出每种溶液的固含量以及粒径进而无法得到处理剂,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再现本发明,因此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涉案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处理剂的技术配方是(重量百分比):聚四氟乙烯分散液12~30%,苯甲基硅油乳液6~15%,聚丙烯酸酯乳液6~12%,硅烷偶联剂0.8~1.6%,吐温0.2%,无水乙醇0.8~1.6%,醋酸铅0.5~1.0%,水38.6~73.7%。”

  专利权人认为,用于配制处理剂的各种组分如聚四氟乙烯分散液、苯甲基硅油乳液等产品在市场上可容易地购买到,本专利的固含量就是市售产品的固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配制有机处理剂时,只需购买上述市售配料,按照说明书提供的配方,即可获得本专利的有机处理剂产品。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说明书给出了处理剂配方中各组分所占的重量百分比以及具体的配制方法,但其给出的解决手段是不完整的。由于处理剂在滤料上要形成一层有机膜,固含量的多少会对有机膜进而对滤料的品质产生影响,固含量过低,起不到作用,固含量过高,树脂易脱落或影响透气性。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在没有直接给出如聚四氟乙烯分散液、苯甲基硅油乳液等组分固含量的情况下,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经创造性的劳动无法获得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处理剂配方。

  至于专利权人认为采用市售的产品就可配制出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说明书所述的处理剂,也就是说,在说明书没有公开固含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中也可找到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和手段。然而专利权人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本专利说明书对处理剂配方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综上所述,由于说明书没有给出聚四氟乙烯分散液、苯甲基硅油乳液等组分固含量,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可以不花费创造性劳动以实现其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无法获得权利要求5所述的处理剂配方,因而权利要求5所述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了宣告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5无效的审查决定。

  由以上案例三可以看出,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含义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说明书仅仅清楚地记载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且还要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这样才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无需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再现由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也才能真正做到充分公开。如果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技术效果的话,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公开是不充分的。也就是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尚需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够再现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通过以上论述和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共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对象是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更具体地,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对象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即,说明书充分公开就是要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无需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再现由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同时,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含义一方面包括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包括说明书还应当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