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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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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玉秋
 

  权利要求书是一件专利最核心的部分,权利要求所确定的界限围成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人智慧权利的直接表现:在权利要求的界限内,由专利权人独占所有;在权利要求的界限外,可以说是属于公众的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因此权利要求的界限也是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分界线。对于权利要求书,专利法从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要求,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从审查指南对上述法条的解释可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广义的讲,专利的范围要远远宽于日常所提到的发明。由于专利主要是为市场竞争所服务的,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专利的整个过程来看,即从申请专利到专利被授权,直到专利被无效,整个专利过程都是申请人与公众进行的一场博弈。由于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应当授权的条件,比如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实际的申请过程就变成了申请人如何利用法律来获得某些技术方案的独占权。权利要求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这种独占权的范围,形象的讲,权利要求书就相当于一张地契,明确界定了属于专利权人的财产。

  由于权利要求书诞生于说明书,为了获得一项专利权,申请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份说明书来详尽的说明它的技术方案如何实施、达到什么效果,也就是要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并且产生技术效果的程度。申请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权利,因此说明书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一种为了更加方便的得到权利的手段。在提供了一份满足上述要求的说明书之后,申请人的主要工作是如何从说明书中概括出一份权利要求书,对于这个权利要求书,申请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这个权利要求要圈出尽可能大的界限,这样才能体现专利对于申请人的价值。为了获得尽可能大范围,构成权利要求的语言都是含义很广的语言,例如某个权利要求是这样写的:“一种货架展示装置,包括顶部支撑构件,所述顶部支承构件为基本水平的,所述顶部支承构件具有近端和远端。”当一个很广义的术语被使用时,这个词语本身的范围也会成为疑问,因为申请人圈了太大的范围,致使将公有技术领域的知识圈了进来,而这显然是不允许的。

  构成权利要求内容的是由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特征来源于说明书,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有两种存在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技术特征在说明书的显性存在。

  对于显性存在,也可以成为显性技术特征,可以从专利法或审查指南中找到相对应的含义,即专利法三十三条中提到的“记载”和审查指南中提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的内容”,显性存在的技术特征是构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最直接地内容,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易替代性,也就是说,很容易能够找到其它特征来代替显性技术特征。显性特征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是说明书完成其功能必不可少的要件。要想获得一项专利权,申请人付出的代价就是让公众能够不费创造性的劳动实现他的技术方案,所以显性技术特征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显性特征是隐形特征的载体和基础,因为专利法中已经明确权利要求书用于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由于显性技术特征易被替代,因此作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很容易被替代,不利于申请人保护自己的利益。

  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的第二种形式是以隐性形式存在的。

  虽然专利法或审查指南中不能直接找到和隐形存在的技术特征相对应的含义,但是有趣的是,既然是隐形存在的特征,因此其被提起的方式也是隐性被提及的。我们从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解释也许可以看到一些端倪,如“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我们发现说明书的内容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一层是“充分公开”的内容,另一层是“记载”的内容。很显然,“记载”是包含在“充分公开”的范围内的,因此隐形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说明书“充分公开”和“记载”两个集合的差。另外,在理解上面的解释时,

  更加清楚的看到,隐形技术特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对显性技术特征的另类描述,举一个例子,如上面的显性技术特征“一种货架展示装置,包括一个水平的支承棍”,那么它的另类描述就是“一种货架展示装置,包括顶部支撑构件,所述顶部支承构件为基本水平的,所述顶部支承构件具有近端和远端。”在理解另类描述时,需要和功能性概括或者上位概括区别开来,因为“概括”是隐形特征包含的另一个含义。隐性技术特征最大的特点是隐形存在,但是需要申请人显性表现,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如果在递交申请文件时不能将隐形技术特征显性化,则在以后的修改中就再没有机会了,势必对申请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从构成权利要求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技术特征我们可以知道,如果申请人想为自己争取有价值的保护范围,为了使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需要完整的记载显性技术特征,深入挖掘隐性技术特征,最重要的,要将隐形技术特征显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