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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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利局应当统一专利授予标准
 
  自2005年开始授予制药和农用化学品发明专利以来,印度授予了数千项专利。专利以及其他性质的知识产权极具争议性,对该问题的探讨不仅会很容易疏远产业(发明者)和消费者激进分子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导致行业内部的进一步分化。目前,制药领域授予了大量产品专利,这势必会引发一些论争。

  许多在创新和研发中有所投入的印度制药公司,包括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声称印度的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的授予方面已经非常宽容。有人称,很多小发明也被授予了专利,甚至是虚假申请也得到了受理。

  印度制药联盟正在考虑对2005年以来授予的专利做一调查研究,以明确这些专利中有多少是“劣质专利”。另一方面,印度国外制药公司不仅漠视“小发明”专利的授予,而且还主张“大量重要的专利”被印度专利局驳回的事实。

  此现象所提出的问题是,“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到底是什么?一般而言,一项发明中的新颖性或是令人惊讶的元素起着决定性作用。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对“可授予专利的客体”下了定义,即:一项发明应当是“具有新颖性、涉及发明性的步骤,并可进行工业应用”。

  印度政府对不公平的专利授予持谨慎态度——这要归功于国内业界的游说及左翼政党的不屈立场。印度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制药领域内更为严厉的专利授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