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主张被申请人申请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的被申请商标自提起撤销该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连续三年时间里,被申请人既未将之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也未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更没有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被申请商标应予撤销。
【案情分析】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关键证据是商品包装盒(实物)2件(上有钢印日期)。申请人结合医药行业内的法规和行政规章,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驳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医药行业的强制规定:
国家对药品行业中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使用实行强制管理,相关管理制度由《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规定。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在申请该药品注册时依药品的不同类别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实际销售药品时,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与报批的材料保持一致。
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二条的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监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为此,申请人从药监局调取资料,发现批准给被申请人的审批材料中,在外包装上显示的外观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一致。
申请人又从经销商处调取被申请人提供给经销商的委托手续和附件材料,所附药监局批文与药监局审批材料一致,但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一致;申请人又在市场上购买了多件被申请人的产品,外包装盒均与与药监局审批材料一致,但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一致。因为根据药品行业强制性规范,对于被申请商标涉及商品来说,药监局审批的包装盒是被申请人唯一合法的外包装盒,在产品生产和销售中强制使用。而申请人却提供了与药监局审批的包装盒完全不一致的证据,显然不仅违背了药品行业的强制性规范,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小结】
因此,在对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审理中,不仅要考察商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同时还应考察是否符合行业内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正确适用法律。当然,对于审查员来说,穷尽社会各行业的方方面面未免勉为其难。因此,法律设置了“撤销复审”程序,为权利人提供救济途径,对对方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质证,同时向审查员引述各行业的特殊情况,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