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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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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183号令公布新修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发布第183号令,公布了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知识产权备案、依申请扣留、依职权调查处理、货物处置和费用和附则,共6章43条。该实施办法明确,海关将参照本办法对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