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承办一起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该案申请人是云南云贡茶业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是“云贡”,申请使用商品主要是“茶叶”。国家商标局审查后驳回该商标,理由是:“云”为云南省简称,“云贡”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该案中,申请人云南云贡茶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茶叶产品,企业字号和商标都是云贡,产品具有良好的品质,通过了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也获得了众多荣誉和奖项。同时,为了打造行业中知名品牌,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对“云贡”商标进行宣传,并签约国内一线明星陈宝国为品牌代言人,成为央视战略合作伙伴。如今,“云贡”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为保护知识产权,申请人在中国台湾、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申请了“云贡”商标,这些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茶”等商品上。
笔者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产品来源,也就是产品提供者,如果一个标志是对产品特点的描述,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性能或者种类的,其起到的作用就不是区分提供者,而是区分不同产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这种标志缺乏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而在本案中,国家商标局驳回云贡商标的理由是:“云”为云南省简称,“云贡”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单纯从商标文字本意也就是固有显著性来说,笔者并不认为云贡商标缺乏显著性。众所周知,云南省的简称为“滇”,提到“滇”字,人们会自然联想到云南。单独的“云”,最主要的也是最为直接的含义就是指“天空中的云彩”。其次,申请商标还有一个字“贡”,经查,单独的“贡”字商标在茶叶中也是注册商标,毫无疑问是应当具有显著性的,两个文字的组合更是加大了“云贡”商标的显著性。此外,含有各省简称包括“云”字注册商标比比皆是,如“云河”、“云峰”、“云夷”、“云柏”、“云元”、“云鼎”商标等等,这些商标均起到了商标所应有的区分作用。
从其长期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来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云贡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看到云贡茶叶,往往会想到这是陈宝国代言的云贡牌优质茶叶,知名根本不会想到标注产品是云南省的茶叶。可以说,即使云贡本身显著性较弱,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经成为一个区分产品来源的标志,是应当作为商标注册的。
总而言之,现在的云贡,无论从其本身的固有显著性还是从其长期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来说,都起到了区分产品提供者的识别作用,也没有对市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市场混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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