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专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337条款”,却往往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大棒。近十多年来,每年都有中国企业遭受“337条款”调查,不少企业受到该条款制裁。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成员小艾伯特?捷克布斯律师最近在上海表示,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必须直面“337条款”,更加积极地参与应对。
贸易保护主义的“朋友”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ITC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应对‘337条款’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策略”研讨会上,捷克布斯表示,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美国对华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紧箍咒”一念再念。其中,“337条款”正成为美国公司针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诉讼的主要武器。
他说,由于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的减速,一股贸易保护主义的逆流正在回潮。“337条款”,正好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朋友”。
一个“有利于原告”的法庭
“在目前的背景下,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因‘337条款’被推向被告席,而‘337条款’的审查程序表明,它是一个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中国企业要当心!”捷克布斯说。
根据“337条款”规定,有关诉讼分为行政法官审理阶段、ITC审理阶段和美国总统裁决阶段三个阶段。诉讼程序中有三方当事人———原告方、被告方和不公平进口调查处(OUII)。“其中,OUII参与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它拥有专利律师,而这些律师通常是倾向于专利权人的。”
捷克布斯说,在ITC启动程序前,原告就已经拥有专家团并已经拟定好专家报告。这些案件经过了原告的精心准备,不仅以冗长而详细的诉状为基础,而且能通过申请临时禁令把被告立即置于不利地位。通过“337条款”诉讼,原告能从ITC获得有限禁止令、一般禁止令和警告禁止令三种救济方式。
“在这个有利于原告的法庭上,被告被置于严峻的劣势中。如果被告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迅速制定应诉策略和抗辩。”捷克布斯说。
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
捷克布斯表示,不少外国企业在收到美国企业的诉状后,采取了消极逃避的手法。而根据“337条款”规定,逃避法庭就是自认败诉,法庭会发出“永久排斥令”,产品将“永世”不得出口到美国。“不管有多么艰难被动,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捷克布斯说。
事实上,已经有中国企业尝到积极应诉的甜头。2004年10月22日,ITC就中美电池企业专利权诉讼作出终审裁决,撤销美方公司提出的中国企业侵权指控。此前,美国劲量和永备公司于2003年6月申请调查,指控中国南孚、双鹿等7家电池企业专利侵权。在中国商务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中国企业进行了积极抗辩。
捷克布斯给出的应诉策略是,首先,当被申诉到ITC后,中国企业应该设法尽快获知申诉状相关情况。根据规定,在原告提交申诉后,ITC需要30天才能决定是否起动调查,此后被告方有20天左右的时间对申诉状进行应诉。因此,若能尽早获悉申诉,被告方将有50天左右的时间准备应诉。
其次,中国公司应该选择经验丰富的ITC律师,对原告提交的申诉状进行评价。
由于ITC程序涉及到三方和相关贸易问题的专业程序,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帮助公司降低诉讼成本,让其尽早从诉讼中脱身。
再次,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比较可行的方式是“有限参与”,以期获得有利于己方的和解或许可。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找到强有力的抗辩理由,比如证明美国国内不存在相关企业,因为“337条款”规定,如果美国国内不存在相关企业时,则条款不产生效力。
未雨绸缪的“侵权搜索”
捷克布斯表示,为了防止被诉至ITC,中国公司最主要的战略是进行侵权检索。也就是说,在大规模开发出口至美国的商品或工艺之前,中国公司需要研究相关专利、所涉专利的起诉历史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引用的现有技术,由此可以发现有哪些权利要求覆盖了中国公司的技术。
“如果侵权检索表明存在涉嫌侵权的专利,公司就需要作出商业决策,并依靠其法律顾问的法律建议,研究在诉讼中公司胜诉可能性有多大,进而决定生产和出口策略。”
此外,侵权检索还可以提供关于不同市场的深度和商业潜力的信息,让企业在了解现有技术的过程中激发创造性思维,有利于其当前计划和长远规划。如果中国公司被起诉至ITC,这些信息还可以作为强有力的抗辩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