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2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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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商面对欧盟修例压力
 
  把英特尔判决违反反垄断法的欧洲委员会,有意提出一条关于 IT 的新法案,要求软件商对自己软件的安全性及效用负责,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若这法例真的实行,对软件商未来发展将有重大影响。

  近年软件发展速度很快,有很多事情是预料不到,消费者、企业、政府等用户更加难以掌握问题。软件多元化程度不断提高,互联网更加把问题复杂化,软件因此经常出现缺陷,如臭虫、黑客入侵等,对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欧盟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向软件商作出规管。产品制造商一向都要为自己的产品负责,如汽车有安全指标,清洁液要通过卫生安全测试等,若从这个概念发展开去,软件也需要这样规管,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现实却很难履行。

  软件责任难界定

  软件可以说是一种服务,属于无形产品,和实体产品不一样,用家可以不同形式使用该软件,软件会被修改、被入侵,用户面对不同的环境,使用方法亦有异,例如点对点软件原意是互相传送数据档案,但却可以发展成为黑客温床、传送病毒的渠道,如果法例实施的话,点对点软件商便有可能成为被告的对象。

  根据商业软体联盟(BSA)发言人表示,欧盟提议的法规可能涵盖所有的软件,包括‘beta’测试产品,以及专属软件与开放原始码软件。而且近年开放源码、逆向工程技术不断提供,修改软件可说是极之用易,单看DVD的编码不消一阵子就被人破解,可见软件技术即使不断改良,始终会有设计上的漏洞,很难完全提供一种‘零’安全的软件服务。正如汽车改装后却出现安全问题,难道又把汽车安全的责任推到厂商身上?

  法例严苛不利创新

  软件的环境有如一个有机体,现今软件的发展是不断改良和进化,软件的技术是不断地提升,但在提升过程具有不少风险。在一个急速发展的资讯科技项目中,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如果被发现有任何技术漏洞的话,尽早推出更新程式其实已经很足够。在自由经济社会当中,自由竞争是找出优秀软件的最佳方法,不一定需要立法规管,因为过分严苛的规管会握杀了创意。

  如果欧盟的法例实行,软件商为了保障自身责任条款,不愿意与第三方进行软件技术的交流,如向第三方提供程式编码,这会导致软件出现不兼容的情况出现,到时就会弄巧反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