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以来,国内的视频网站越来越多,提供的视频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六间房、酷溜网、土豆网、优酷网、迅雷等网站都聚集了大量的视频资源和网络用户。与此同时,这些视频网站所提供的视频资源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也同样显现出来。
2008年6月,在原告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诉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海淀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以消极方式放任或默许侵害结果发生并据此获得经济利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万元。
从上述一审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海淀法院在认定从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相应免责条款的具体适用。
海淀法院认为:
一、酷溜网为网友提供内容主要为视频文件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别活得太累》剧视频文件亦均规范载明上传网友、播放次数、上传时间等信息,此节符合网友向信息存储空间上传信息之通常状况,且酷溜公司曾根据涉案《别》剧视频文件点击量给予hjg4725、zuosiqin等上传网友现金奖励。海淀法院确认涉案《别》剧视频文件系由网友上传至酷溜网。
二、包括涉案《别》剧视频文件在内的酷溜网存储的视频文件播放之时,左上角均显示“Ku6.com”标识;该标识并非《别》剧中所有,亦非网友向酷溜网上传涉案《别》剧视频文件时所添加,而系酷溜网使用的视频文件播放器所预置;本院认为该标识已产生指示视频文件来源之作用,酷溜公司已改变网友所提供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
三、酷溜网向公众提供数量巨大的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且将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酷溜网之经营意义已非简单的鼓励原创和为视频文件爱好者提供交流平台,而系使用网友上传的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各类视频文件以丰富充实酷溜网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增加浏览量,并进而吸引广告投放并获得经济利益。虽酷溜网存储的视频文件数量巨大,酷溜公司客观上确实难以对每个视频文件之权属状况进行详细审核,但酷溜网将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一节,可见酷溜公司明知酷溜网存储的视频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酷溜公司在此种主观状态之下应对此部分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且涉案《别》剧视频文件已涉及22集《别》剧之全部内容,此种情况已有异于视频文件爱好者将其原创作品陆续上传之正常情形;且作为个人之网友信息网络传播《别》剧已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之可能性微乎其微,酷溜公司应对网友上传涉案《别》剧视频文件之情况特别加以注意,并应通过审核和查询以确认涉案《别》剧视频文件是否涉嫌侵权,海淀法院认为酷溜公司在客观上具备完成此种审查和核实工作之能力。但在本案中酷溜公司仅采取在酷溜网登载“版权及隐私情况声明”、“使用协议”文件等方式为相关著作权人设置发现涉嫌侵权视频文件之补救程序,而并不对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之上传网友是否已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进行实际审查,酷溜公司对于酷溜网存储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著作权之实际注意程度显未达到与酷溜网存储视频文件之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程度。如酷溜公司仅将其著作权审查义务定位于任由网友上传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而后等待相关著作权人发现侵权并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必将致使酷溜公司实际占有数量巨大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资源而无须进行任何主动的著作权审查工作,致使酷溜网形成较大经营规模并由此获得经济利益,故海淀法院认为酷溜公司之行为系属不负责任地随意占有他人知识成果、以消极方式放任或默许侵害结果发生并据此获得经济利益之行为。
综上,海淀法院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认为,酷溜公司作为向网友提供内容主要为视频文件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已改变网友所提供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且不属不知道亦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网友提供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涉嫌侵权之情形,故酷溜公司应与上传涉案《别》剧视频文件之网友共同向广电伟业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责任。酷溜公司之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应考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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