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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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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王林阳与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刘文彬
 

  案情介绍

  都市快报社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经过几年的经营和管理,该网站及其论坛在网民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网民的认可度。19floor.net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由王林阳开办和实际经营。两个域名中的字符串均为“19floor”,中文含义均为“19楼”;19floor.com网站采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相同的论坛程序;在论坛栏目的设置上也基本相同,例如第一个栏目都是公告区,都有“拉风E派”、“时尚沙龙”、“孩子爸孩子妈聊天室”、“数码时代”等栏目;在基本色彩上都是绿色。由于域名和论坛设置的相似性,导致网民对两个论坛产生了误认。

  裁判

  2008年6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王林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注销19floor.com域名。二、王林阳赔偿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域名纠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最主要的特点是通过傍知名域名来进行不正当竞争,与众多“傍名牌”的商标侵权案件略有不同。侵权行为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发展到了互联网。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都快网络公司是否是19floor.net域名的注册人,是否从19floor.net域名注册至今均享有相关权利;2、19floor.com域名是否是王林阳注册,所对应的网站是否是王林阳实际经营;3、19floor.net网站的论坛与19floor.com网站的论坛是否有差异,是否构成混淆。本案中,第三个争议焦点涉及到判断域名“19floor.net”与“19floor.com”是否构成近似。目前,相关法律就如何判断域名是否构成近似,没有明确的标准。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识别功能。从其识别功能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标准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域名的近似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二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二是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在本案中,从字面看,“19floor.net”与“19floor.com”两个域名均为国际顶级域名(.net和.com)下的二级域名,其字符串均为“19floor”,两者完全相同,中文含义均为“19楼”。从结果看,在两个论坛上发贴的许多网民对于所进入的网站产生了混淆,误入网站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判定二域名构成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对域名这一新型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本案王某经营的网站与他人网站的域名甚至版式、内容存在大量相似之处,法院由此认定王某在涉案域名的使用上具有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行为进行了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