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其手段令人瞠目。
国家商标局近日出台的《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10日开始实施,这将进一步有效地堵截“非法转让商标”行为,减少商标转让争议,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据悉,自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商标权利人发觉注册商标被他人非法转让或许可后,有的采取民事诉讼来宣告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无效,诉讼案件的结果是,绝大多数法院裁定商标转让或许可无效,少数是庭外和解,被告也有上诉的,但是少有“翻案”的。也有部分商标权利人把矛头直指商标局,认为商标局在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使非法转让或非法许可得逞,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规定”在8月6日出台,8月10日起实施,显示了国家商标局对规范商标转让行为的重视。该规定共有七条,强调了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已经被他人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局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对该商标转让作出撤销转让的决定。对转让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权的,受让人必须在取得核准转让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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