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人黄东海,对专利权人为黄荃乐的专利号为ZL200630008172.X,名称为“妆台(G-1688)”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集佳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由顾润丰律师代理专利权人进行了无效答辩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2008年10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第125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决定书决定要点是: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若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外观存在多处差异,且所述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则两者为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集佳顾润丰律师代理专利权人参加了诉讼。2009年8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125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集佳代理的专利权人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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