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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alter-cn.com域名争议案浅谈“恶意”的认定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魏南捷
 

  一、案件背景:

  本案被投诉人walter申请注册并开通使用了walter-cn.com域名。本案投诉人瓦尔特公司(WALTER AG)是国际注册第605421号“WALTER W和图形”商标以及国际注册第933172号“WALTER MULTI COLOR”商标的权利人,投诉人上述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的时间远远早于被投诉人域名注册时间,且投诉人的在先商标在中国相关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生产的产品与投诉人上述商标在中国核准使用的产品完全相同。

  二、投诉人投诉理由:

  (一)投诉人以及投诉人在中国所获得的民事权益概况

  1.投诉人介绍

  投诉人创建于1919年,总部在德国南部的图宾根市,到目前为止,投诉人在全球范围拥有17家子公司。投诉人主要有两大类产品,即:一类是硬质合金可转位刀具,包括车、铣、钻、扩、镗各类刀具及刀具附具。另一类是瓦尔特五轴联动数控工具磨床。

  投诉人于1926年开始研制硬质合金金属切削刀具,创始人WALTER先生在这一领域内拥有200多项专利技术,并且投诉人至今一直在这一领域不断地严格要求自身,力求发展,形成了今天的全系列刀具产品。其可转位式刀具被广泛运用于汽车,飞机等制造业以及各类的机械加工业。投诉人是世界上著名的硬质合金刀具生产公司之一。

  投诉人以瓦尔特(无锡)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展开了精诚合作。公司现有销售人员七十多人,销售网络遍布全国25个城市。刀具范围更加广泛,适用更多的加工领域。

  瓦尔特(无锡)有限公司是投诉人在中国建立的唯一子公司,主要在中国生产和经营瓦尔特各类刀具以及经营瓦尔特五轴联动数控工具磨床。无锡瓦尔特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1日,整个公司采用德国经营方式,为保证刀具质量,各类刀杆生产所需原材料全部从德国进口,采用德国一流的数控车床及加工中心,生产采用与德国瓦尔特总公司相同的软件,专利及程序。公司数空设备操作,质量检测及非标刀具设计等人员均在德国总部接受过严格而全面的培训,公司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在全国25个城市设有专职的销售人员。瓦尔特(无锡)有限公司在业内颇具名气。2006年荣获“推动中国金属加工业10年中20项重大技术发展的杰出贡献企业”称号。

  2008年9月6日,投诉人全球首席执行官、总裁彼得?维特契克(Peter Witteczek)先生专程来到位于无锡的中国公司,与瓦尔特大中华区总裁保罗?蒙哥马利(Paul Montgomery)先生共同宣布了其“1B10”战略:到2010年成为一个10亿欧元的公司。与此同时,瓦尔特无锡新工厂、日本新工厂都在投资建设中,一系列的市场行为昭示着投诉人期望续任行业领导公司的雄心。

  2.投诉人在中国已经获得保护的民事权益

  投诉人十分重视对企业品牌的保护,投诉人将其“WALTER W和图形”以及“WALTER MULTI COLOR”商标在世界各国均进行注册并获得了保护,投诉人并且注册了域名“walter-ag.com”,通过互联网对其品牌和产品进行宣传。此外,投诉人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WALTER”,在我国同样受到保护。

  1).投诉人于1993年7月20号即通过马德里在中国成功注册了第605421号“WALTER W和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机床、特别是工具磨床、工具制造用机器和金属件加工用机器”等。在2007年6月22日,投诉人再次通过马德里注册系统,在中国成功注册了第933172号“WALTER MULTI COLOR”商标在7类“可转换角度的切割刀片”等商品之上。

  此外,投诉人作为全球领先的刀具公司,其业务遍布全球,投诉人在世界上的其他主要国家均对“WALTER W和图形”以及“WALTER MULTI COLOR”商标进行注册并获得了保护,“WALTER W和图形”以及“WALTER MULTI COLOR”商标作为投诉人的核心品牌,在世界主要国家都获得了相应的商标保护。

  2).投诉人早在1997年2月20日即注册并使用“walter-ag.com”域名,www. walter-ag.com作为投诉人的官方网站一直沿用至今,该网站不仅是投诉人发布信息、宣传其产品以及品牌的平台,也是相关公众了解投诉人及其品牌、与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重要纽带。

  3.投诉人国际注册第605421号“WALTER W和图形”商标以及国际注册第933172号“WALTER MULTI COLOR”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从进入中国市场之初,投诉人始终坚持使用其上述商标标识其产品。在2007年国际机床展览会的相关户外宣传中,我们看到“WALTER W和图形”商标作为投诉人的主打商标,被广泛使用在户外宣传广告的最醒目的位置之上。

  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南京、长春、湖南,投诉人使用“WALTER W和图形”商标所标识的产品的户外广告更是随处可见。

  投诉人从来不吝惜在广告宣传上的支出。2007年,几乎在每期专业杂志《机械工人》上,都可以看见投诉人对其产品的宣传。当然,“WALTER W和图形”商标也始终处于最抢眼的位置。

  投诉人“WALTER W和图形”品牌产品同样也是屡获殊荣。在2005年,被VOGEL 弗戈工业媒体品牌研究评选为“受欢迎的刀具品牌”。在2006年,被国际金融加工网评为“用户使用刀具夹具、熟悉刀具夹具十大品牌”。2008年投诉人“WALTER”品牌产品获得“2008 AI 卓越产品奖”。由此可见投诉人“WALTER W和图形”品牌所受欢迎的程度。

  4.被投诉的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所享有的上述民事权益几乎完全相同,且适用于相同的产品领域,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1).被投诉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所享有的上述民事权益几乎完全相同

  如上已述,投诉人“WALTER W和图形”以及“WALTER MULTI COLOR”商标在中国已经在第7类“机床、可转换角度的切割刀片”等商品获得注册。投诉人“WALTER W和图形”商标的注册日期比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日期要早出10多年。

  在投诉人“WALTER W和图形”商标中,文字“WALTER”占据最中心的位置,字体较大,占据商标整体的二分之一强,文字“WALTER”无疑是此商标的最显著部分。同样,在投诉人“WALTER MULTI COLOR”商标中,“MULTI COLOR”的含义为“多种颜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并非很强,恰恰是与显著性极强的“WALTER”组合使用,增强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同时也使得“WALTER”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彰显。

  在被投诉域名“walter-cn”中,众所周知“cn”是被用来指代国家“中国”的,使用在域名中,仅仅会使消费者认为是域名所有者的主要市场在中国。被投诉域名的显著部分无疑是“WALTER”。这与投诉人上述两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完全相同的。

  此外,被投诉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已经使用的域名的显著部分也完全相同。不仅如此,被投诉域名的结构与投诉人已经注册的域名的结构也完全相同。投诉人域名“walter-ag.com”是采用单词“walter”开始,中间加入横线,之后加入国别“ag”(德国)的结构形式。被投诉域名的结构与此完全相同,开始采用完全相同的单词,中间也加入横线,仅仅是之后的国别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改为中国。但投诉人认为正是这种完全雷同的构成方式更容易在消费者之间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认为被投诉域名是投诉人专使用于中国的一个域名。而无疑,这种混淆会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危害。

  此外,被投诉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也是完全相同的。这一点非常明显,投诉人在此不再赘述。

  2).被投诉人将被投诉域名同样用于刀具业,混淆不可避免

  从经过公证的被投诉人网站内容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被投诉人同样也生产刀具、机床等工具。这与投诉人所提供的产品一样,不具有任何区别。

  基于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域名以及企业名称的相同性/混淆性近似性以及被投诉域名指代网站产品内容与投诉人所提供的产品内容的一致性,投诉人认为,被投诉域名的使用必将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二)被投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与“walter”无任何关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也并不存在任何的业务联系。在中国,投诉人也从未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被投诉人使用或将其品牌下的产品交由被投诉人代理。通过在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进行查询,投诉人并未查询到被投诉人在任何类别注册或申请“walter”的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及其品牌在世界以及中国享有的知名度,却仍然在对被投诉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抢注被投诉域名,在其链接的网站上突出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制造混淆,借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为自己打造一副绚烂的光环。

  (三)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在明知投诉人与其“WALTER W和图形”以及“WALTER MULTI COLOR”品牌的在先知名度,且自己不对“WALTER”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注册被投诉域名,其恶意显而易见

  “WALTER W和图形”以及“WALTER MULTI COLOR”商标用在“刀具、机床”等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如上所述,投诉人以及其上述商标在业内享有盛誉,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同处于一个领域,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以及其上述商标在业内的盛誉非常清楚。而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却注册与投诉人上述商标极为近似的域名,显然无法解释为巧合,而是有预谋的恶意。

  投诉人“WALTER W和图形”商标背景图形为一长方形,在背景图形中,有排列均匀的条纹,在图形的左上角为大写的英文字母“W”,在整个图形的下方为大写英文“WALTER”。审视被投诉人网站,我们看到被投诉人在刻意的模仿投诉人“WALTER W和图形”商标。被投诉人同样以长方形为背景图形,同样在背景图形中加入排列均匀的条纹图案,同样在整个商标的左上角标有文字,同样在商标整体的下方标有大写文字。被投诉人也许会辩称,其为第3915582号商标的权利人。但投诉人在此希望仲裁员注意,被投诉人此商标中英文部分与中文部分并排排列在一行,中间有符号隔开。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时,应该按照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样子进行使用,任何更改均是不予允许的。然而,被投诉人为了混淆视听,完完全全采用与投诉人商标一样的构图,就连商标的背景图形的颜色,也与投诉人所采用的颜色完全一致,没有丝毫的差别。可见,被投诉人恶意显而易见。

  此外,被投诉人地处江苏常州,与投诉人在中国所建立的子公司瓦尔特(无锡)有限公司同属于江苏省。处于同一省份的被投诉人,同样与投诉人处于相同行业,如果被投诉人再次辩称对投诉人或是其子公司一无所知,不具有恶意,恐怕难以自圆其说。

  三、仲裁结果

  专家组认为本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因此根据《政策》第4条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walter-cn.com”转移给投诉人瓦尔特公司(WALTER AG)。

  四、案件分析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4.a,适可的争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你方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你方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你方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本案中被投诉方的域名与投诉方在先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确实已经构成了混淆性近似,且被投诉方对域名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本投诉是否可以获得支持,关键要证明被投诉方具有恶意,我们结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条款予以分析。《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条款规定下列情形是被认定为具有恶意,但恶意的认定不局限于下列情形:

  1.该情形表明,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

  2.你方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

  3.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

  4.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者。

  很明显,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属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条款所列情形。但正如《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条款中同时也规定的,恶意的认定不局限于上述情形。在本投诉中,投诉人的在先商标权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投诉人为宣传其在先商标也进行了多种方式的、大范围的广告宣传。同时,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同处一个行业领域,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在中国的关联公司也同处一个地域范围。此外,被投诉人在实际网站宣传中还有刻意模仿投诉人的其他行为。上述因素综合考量,能够得出被投诉人具有主观恶意的结论,专家组最终将争议域名“walter-cn.com”转移给投诉人的决定是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也是符合事实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