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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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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相同裁定结果截然不同?
——33类“润田”异议和争议案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黎琳
 

  【案情】

  江西润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上申请两件“润田”商标。其中一件于2001年4月2日申请,200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另一件于2003年12月10日申请,2005年7月7日初审公告。

  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同时对上述两件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理由都是33类“润田”商标与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在32类“水”上的“润田”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争商标申请人属于恶意注册,易造成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

  2009年,商标局和商评委同时对两件案件下发裁定。奇怪的是,两个案件的理由是完全相同,但两个机关做出的裁定截然相反:商标局裁定异议人败诉;商评委裁定争议申请人胜诉。

  【本案焦点】

  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实质混淆;

  3、系争商标所造成的实质混淆是否足以构成撤销系争商标的理由。

  【案情分析】

  一、引证商标享有很高商誉

  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多个生产基地、多系列产品、市场销售网络遍布城乡的现代化大型饮料食品企业,是江西省最大的纯净水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两亿元。润田产品包括:纯净水、果汁系列、茶系列、功能性饮料、运动饮料系列以及碳酸饮料系列。

  多年来异议人及“潤田”品牌荣获“江西省用户满意企业”,“江西省用户满意产品”、“省级明星企业”、“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全国食品行业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江西省名牌产品”、“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省免检产品”、“江西省重点保护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江西省卫生安全食品”、“江西消费者认定首选品牌”、“江西省消费者认定质量最佳品牌”、“江西市场占有率最高品牌”、“卫生安全食品”等荣誉称号。

  二、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系争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包括:酒(饮料);开胃酒;烧酒;汽酒;白兰地;含水果的酒精饮料;苹果酒;苦味酒;薄荷酒;清酒等,属于第33类;

  异议人引证商标“潤田”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蒸馏水,矿泉水,水,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属于第32类。

  虽然从表面看来,系争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系争商标的申请使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理由如下:

  异议人的核心产品为“纯净水”、“不含酒精的饮料”等产品,而系争商标申请使用在“酒(饮料);开胃酒;烧酒;汽酒;白兰地;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与上述商品具有密切联系。首先从产品的功能、特性来说,“酒(饮料)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等商品与“纯净水”等商品均属于饮料类,均用于饮用,原料具有一定的共性,其主要差别仅仅在于是否含有酒精。其次,“酒(饮料)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等商品与“纯净水”等商品面向的消费者均为一般消费者。再次,“酒(饮料)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等商品与“纯净水”销售渠道均为零售、批发,销售场所均为商场、超市、零售摊点等。试想,在销售饮料的场所一般也都有“酒或者酒饮料”进行出售。由此看来,“酒(饮料)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和“纯净水”等商品经常会出现在同一销售场所,在其产品特性具有密切关联性的情况下,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系争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引起相关公众对异议人及其知名商标产生联想,误认为被异议人的产品是异议人的品牌产品或者同一品牌下的系列产品,或在异议人的许可下使用的商标,这极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在市场上造成产源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律师评议】

  综上,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在同一类别,但考虑到引证商标在当地享有较高知名度,系争商标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上与引证商标相同,系争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实质混淆,商评委支持了争议申请人的理由,系争商标予以撤销。而商标局仅仅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判断商品的类似性,未免过于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