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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力 FERRARI V.S. 法拉力 FEROI案例分析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史海欣
 

  【简要案情】

  异议人法拉利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嘉县美尔达钟表实业公司经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7期商标公告上的第1924202号“法拉利 FAROI”(以下简称 “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一家著名的汽车公司,异议人使用“FERRARI”商标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将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注册。在中国,异议人将“FERRARI”译作“法拉利”和“法拉力”并已经获准注册。异议人商标在中国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并且其注册使用的商品包括第14类的“钟表和计时仪器”。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进行抄袭并注册和使用于第14类商品上,相关公众极易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关联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的主体部分为“FAROI”,与异议人商标“FERRARI”有明显区别,两商标使用的商品也完全不同,相关公众不可能产生混淆误认。“法拉利”或“法拉力”并非异议人独创,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在“手表”上驰名。因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模仿其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应核准注册。

  中国商标局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法拉力 FAROI”指定使用于第14类“表;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我国于第12类“各种车辆”等商品上注册的中文商标为“法拉力”,其英文商标“FERRARI”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并通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的多类商品上,其中亦包括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4类商品。异议人是世界著名的汽车生产厂商,其使用于“汽车”商品上的“FARRARI”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异议人产品在中国进行广泛宣传时对应使用的中文主要为“法拉利”或“法拉力”。因此,异议人商标的该两种中文呼叫亦为中国消费者熟知。虽然被异议商标英文“FAROI”与异议人英文商标存在差别,但被异议商标中文“法拉力”与异议人英文商标“FERRARI”对应使用多面的中文“法拉力”完全相同。鉴于异议人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一定关联并产生混淆,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24202号“法拉力 FAROI”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分析】

  1.相关公众的确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确定所谓的相关公众的最终目的在于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从而确定被告是否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意义上讲,商标权是一种经济性的权利,因此,商标侵权与否的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应该是该行为是否给给异议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给被异议人带来了相应的不当利益,而这种损失和利益包括现实发生的和潜在的损失和利益。这就决定了相关公众的确定必然与该商标标识的产品和服务息息相关。由上述分析可知,所谓相关公众,应该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因为只有这一部分公众,才可能对该商标标识的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产生实际的或者潜在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则决定了被异议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商标法的约束和禁止。

  就本案而言,涉案产品为钟表类等精密仪器,与其相关的消费者应该指钟表等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与其相关的经营者应指经销、提供后期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因此,本案中,相关公众应指钟表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以及经销或提供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上述消费者包括有购买计划的潜在消费者、正在实施购买行为的消费者、购买后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相对而言,钟表类产品的体积较小,同时附属在这些产品上的商标标识也就更不易被相关公众所辨识。因此相关公众在购买时钟表产品时,极易将被异议人的产品与异议人的产品造成混淆,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一定的联系,甚至认为被异议人是异议人在中国的产品经销商,从而造成混淆性误认。

  2.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对比时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就本案而言,由于异议人以及被异议人的标识无法剥离出实质部分,因此应对二标识进行整体隔离比对。涉案被异议商标“法拉力 FAROI”的中文部分与异议人在中国进行广泛宣传时对应使用的中文“法拉力”完全相同;尽管英文部分与异议人的商标“FERRARI”有微小差异,但基于异议人极高的知名度,仍然被认为与异议人的商标“法拉力FERRARI”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是否构成混淆和误认的问题。

  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上,商标局对商标是否近似与被异议商标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进行了区分,并分别予以评判。

  商标的近似与否是一个可以通过制定客观标准予以衡量和评判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标识本身,以及标准和规则的确定;而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则是难以通过制定客观标准予以衡量和评判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将受到商标近似程度、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水平、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市场价格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也就是说:商标的近似与否只是评判被控侵权标识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的一个因素,不能从商标近似简单的推导出被控侵权标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的结论。

  异议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被异议商标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一般的观点认为,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越大,被异议商标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越大。事实上,这种情况确实适用于本案中异议人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其有初步的熟悉度和辨别力的情况下。当异议人的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甚至是驰名商标时,相关公众对于该商标的熟悉度和辨别力也将明显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近似,相关公众即会对其造成混淆和误认。

  在本案中,结合钟表产品的特点、钟表产品本身体积方面的限制、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比对异议人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所存在的共同点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被异议人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近似,相关公众会在购买或使用时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会产生对异议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被异议人如果在其制造的钟表等产品上使用被异议商标,其行为必将构成对异议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异议人法拉利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24202号“法拉力 FAROI”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