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核准商标注册以及裁判商标争议和商标侵权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均采用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来作为判断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标准。该区分表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布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九版进行编译和制定的。在我国的区分表中,不但增加收录了我国商业活动中常用的但未在尼斯分类表中列入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而且还删除了一些有悖我国国情的、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占卜”,“提供赌博设备”等。
除了上述商品和服务项目增加和删减的变化外,我国区分表还引入了“类似群组”的概念,即对34个商品类别和11个服务类别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描述又进行了进一步划分,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具有一定共性,以及服务项目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共性的标准,把每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再行划分为若干个类似群组。绝大部分的类似群组中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视为近似商品或服务,但是少数类似群组下商品或服务又被分为若干个部分,而每个部分的商品或服务并不视为类似。类似群组的引入凝结了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多年的实践经验的丰富成果,对我国核准商标注册以及和商标确权具有重大影响。但是其存在的实际意义,笔者持有不同认识。本文中,笔者从商标和商品本质关系出发对类似群组划分标准及其运用的意义进行评析。
在商标授权以及商标确权过程中,判断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或冲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标准是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指定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在我国的商标案件审查和审理实践中,关于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审查员几乎完全依照区分表来进行。尽管在商标案件审理标准中,审查员是可以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的原则进行个案判定的,但实践中,却鲜有突破。因此在商标授权和确权案件中,审查员仅需要对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做出判断即可,而对于商品是否类似,或其类似程度如何,审查员无需多虑,任务已经交给了区分表。
然而,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两个方面,即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具有辩证关系,即二者均是函数,是变量,并非常数。二者的关系是,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以及商品的类似程度。而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会以商标的近似程度为参量,即考虑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反之,在判断商标的近似程度时,会以商品的类似程度为参量,即考量商品的类似程度。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换言之,如果商标的近似程度很高,那么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不用很高即可判断商标构成近似;相反的,如果商标近似程度很低,那么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需要很高才能判定商标整体构成近似。另一方面,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如果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高,那么商标的近似程度的要求可以降低,而如果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低,那么商标的近似程度则需要很高裁定判定商品类似。
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一关系是由商标和商品内在的、本质的特性所决定的。而在我国,商品的类似标准已经是一种貌似客观的、已存在的普遍规律,不受其它任何因素的影响。这一做法已经违背了商标和商品的辩证关系的一般规律。
诚然,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在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智慧的结晶,而且降低了审查员主观判断标准的随意性,便于管理和统一标准,但是却破坏了商标和商品关系的基本特性,违背了商标和商品辩证关系的一般规律,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商标申请人的权利。商品市场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中,特别是世界经济正经历着空前的活跃和飞速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细化和企业跨行业扩张也不断深化,商品和服务的关联类似程度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中的。而在实践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过分地拘泥于区分表,无视于客观存在的变化。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但实践中,无视个案的不同,特别是面对跨类似群组的恶意抢注,过分拘泥于区分表,在先商标权人以及在后申请人的权利都得不到充分地保障。
目前,世界范围内,仅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了类似群组的近似判断标准,例如日本、韩国、台湾。而在日本,类似群组的作用除了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外,还有特殊的作用,那就是限制申请人过多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在日本提交注册申请时,如果指定商品所在的类似群组个数超过7个(不含),那么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举证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在所有指定商品上有过商业使用,或者要求申请人声明一旦申请商标获得注册,即会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而在香港等国家,虽然也把商品划分为类似群组,但类似群组的标准仅是供审查员参考,商品近似判断标准还是兼顾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综合考虑。
基于上述论述,笔者认为我国商标审查审理实践,应当回归于尼斯分类,取消类似群组划分或至少淡化其作用。在判断商标近似中综合考虑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程度,灵活运用商品和商标的辩证关系,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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