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1年4月2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晶日化洗涤剂厂在第3类“洗衣粉,洗涤剂,洗衣剂,肥皂,洗发液,化妆品,去污剂,去油剂”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1556329号“奇疆”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后该商标于2007年10月28日转让给谢志猛(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集佳的律师在监测到此信息后,通知“奇强”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其提出了商标争议申请。
2010年1月14日,商标局在(2009)商标争议字第35436号裁定中,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评委委员会裁定:系争商标“奇疆”与引证商标“奇强”在文字构成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尤其是其中“奇”的字体相同,且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成立,系争商标予以撤销。
企业简介:
申请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盐业总公司,控股股东为中盐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跨全国十个省市区、跨行业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申请人1996年4月组建,1997年在深交所发行A股,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申请人现有7个分公司、18个子公司,总资产41亿元,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申请人曾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国企业管理杰出贡献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多项国家级荣誉。
申请人公司主要产品有两大系列:一是无机盐系列,包括元明粉、硫化碱、硫酸钡、硫酸镁、大苏打、硫氢化钠、氯化钡等产品,其中元明粉产销量目前是中国第一、世界最大,硫化碱、硫酸钡产销量均为中国第一;二是日用化工系列,包括洗衣粉、皂类、液洗、牙膏等产品,其中洗衣粉、皂类、液洗的产销量目前均在全国名列前茅。除此之外,申请人依托盐湖独有资源,开发了以盐水漂浮、黑泥养生、医用矿泉水疗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死海?运城盐湖”特色旅游,并研发出了附加值极高的黑泥系列化妆品。目前,申请人不仅是中国最大的无机盐生产基地,而且是国内洗涤剂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不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奇强”系列洗涤剂产品,而且还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运”牌无机盐系列产品。
法律链接: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案情分析:
在第1556329号“奇疆”商标争议申请中,争议人的理由是:首先,引证商标“奇强”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其次,引证商标“奇强”是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再次,系争商标“奇疆”和引证商标“奇强”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后,系争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违犯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分析本案中的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
一、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首先,从商标的组成要素比对:两商标均以中文作为其显著部分,且两商标的中文部分十分近似,且其第一个字均是“奇”。
其次,从商标的外观来看:“奇”字不仅中文字相同,而且字型的设计都是一样的。虽然“疆”和“强”有所不同,但是两者也完全属于近似字型,都是左右结构的文字,不仅“疆”字的左半边“ ”和“强”字的左半边“ ”十分近似,而且右边的“ ”和“ ”也是十分近似的。当连笔写时或艺术化字体时,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后,从含义来看:系争商标“奇疆”和引证商标“奇强”均是臆造词汇,词典中并无这两个词汇,无疑这两个词汇从含义本身是不能互相区别的。
二、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和消费对象。
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的“洗衣粉,洗涤剂,洗衣剂,肥皂,洗发液,化妆品,去污剂,去油剂”,属于0301 0302 0306群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的“洗涤剂,洗衣浆粉,浴液,香波,干洗剂,护发素,洗面奶,洗发软皂,柔发剂,护领膜”,属于0301群组,且0301群组和0302、0306群组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通过比较可知,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已经完全覆盖了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两者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和消费对象。
因此,在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的前提下,相关公众必将对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律师点评: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的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酷几”和“酷儿”、“花中王”和“花中玉”。因此,本案的系争商标虽然在商标初审阶段予以通过并核准注册,但是法律对于初审公告的商标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同样赋予了救济权利,即通过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来维权。因此,权利人应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对近似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申请。尤其是对于此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大量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将不可估量。另外,像类似于本案的此种近似商标,应该作为企业的防御性商标进行补充注册,以避免今后被复制、摹仿注册的情况不断出现,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此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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