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这样的定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做了原则上的要求;并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对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和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可见“概括”质量的高低是决定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更大保护范围的主要因素,依照笔者的经验,专利代理人目前经常采用的概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采用上位概念进行概括,例如:A部件与B部件可以通过螺栓、连杆、绳索连接时,可以用“连接件”这一上位概念来进行概括;
2)以并列选择的方式进行概括,例如:A部件与B部件或C部件通过连接件连接,用选择的方式概括了两种技术方案;
3)合理剔除必要技术特征,由于技术方案是通过技术特征进行表征的,因此,一般来讲,技术特征的数量越多,保护范围越小,因此在满足清楚、完整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压缩必要技术特征的数量,将有助于扩大保护范围,这种方法需要代理人在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时下足功夫;
4)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进行限定,这种方法又可以细分为两种:
a、纯功能或效果特征,例如:一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能够在动力装置的驱动下在空气中飞行。
b、功能或效果特征与结构相结合,例如:一种飞行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机身、机翼、引擎及起落装置,所述机翼安装于机身两侧,能够在引擎的推力作用下产生向上的浮力和向前的动力。
审查指南在P145中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显然,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来讲,上述第四种能够扩大保护范围的方式是受限制的,那么具体该如何应用呢?下面结合具体实例,谈一下笔者的一些经验。
如图所示,是一种用于对光纤进行对接的光线连接器插头,包括一个壳体部件1和一个延伸的闩锁臂2,所述闩锁臂2具有一个与所述壳体部件1相连的第一终端,该端形成无铰链弹性端,还包括一个与所述第一终端间隔开的第二终端,即末端,所述闩锁臂具有从所述第一、第二终端之间的两侧向外横向延伸的闩锁肩3,所述闩锁肩3导电或电连在一起。
其权利要求如下:一种光纤连接器插头,包括一个壳体件和一个固定在其上的闩锁臂,其特征在于,所述闩锁臂具有从其两侧沿横向伸出的第一和第二锁肩,所述锁肩能导电。
显然,能够导电属于功能性限定,是锁肩具有的一种功能,就该插头来讲,其主要的发明点就在于锁肩能够导电,至于如何实现导电,可以在说明书中加以详细说明。
可见,功能限定并非绝对禁止使用,除了可以在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时使用之外,在满足充分公开、能获得说明书支持等条件下,通过恰当的应用,可以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实际上,这样的应用也并不少见,为了在形式上使功能限定更加隐蔽,可以将功能作为定语加在具有该功能的部件名称之前。
例如,上述权利要求可改为:一种光纤连接器插头,包括一个壳体件和一个固定在其上的闩锁臂,其特征在于,所述闩锁臂具有从其两侧沿横向伸出的第一导电锁肩和第二导电锁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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