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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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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淡定应对撤三申请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姜丽颖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 ;

  (二)…… ;

  (三)…… ;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因此,对于注册后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限的商标资源被闲置、浪费,使注册商标“活起来”。的确有一些商标注册完成后因企业经营调整、公司注销等非不可抗力的因素长期未使用而被撤销。但实践中也不乏企业为了排除其商标注册的障碍,不管在先权利人是否有实际使用,也尝试对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有的企业或个人甚至将其作为一种竞争手段来利用,即使明知竞争对手在实际使用,但为了干扰其经营而提出撤销申请,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那就达到了其撤销的目的,如果对方提供了有效证据,它就不断地提出撤销申请。

  不管撤销申请人出于什么目的,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当商标被他人申请撤销时是当然应当答辩的,如果不去举证自己已实际使用,那么就可能被裁定撤销。由此可见,商标注册成功绝不意味着就此完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相反,自注册成功之日起就应当注意加强商标管理,注重收集、留存商标使用证据,以做到“防撤于未然”。

  首先,商标注册后如果因故不能使用,应尽早将其处置,或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转让可以取得一笔转让费用,但商标权利转移给受让人。许可则不涉及权利转移,被许可人的使用也视为商标的实际使用。

  如果注册人正在实际使用其商标,则应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重视商标的日常管理。对于商标注册资料、使用证据等进行及时的档案留存,使规范的管理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日常工作。

  二、由专职人员进行商标管理,使商标管理工作系统化、一贯化。

  三、应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即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和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图样一致。

  四、加强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收集: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均属于商标的使用。因此,能够体现商标使用于商品的商品本身、包装物、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材料,商品交易文书,例如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出口报关单等,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证据材料等,都应妥善保管、留存备份。

  (二)证据形成时,应有意识地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比如对于票据、单据的内容应注意填写完整、无瑕疵。我国的企业在开具发票时,有时并不是很在意,有的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处只填写了商品名称,不知道填写商品的品牌名称;有的虽然也知道注明品牌名称,但填写随意,造成不准确或不全面,比如一个组合商标,只填写了其中一部分或者有拼写错误;有的是销货单位,即商标持有人名称简化填写;还有的非机打发票日期填写不清,等等。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地方却可能使证据丧失有效性。不留后患的的做法是把票据的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误,例如,“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应填写为“某某品牌的某某商品”。其它,如交易合同等文书也同样如此。总之,能够反映商标使用情况的票据、交易文书等内容的严谨、完整,是注册人尤其应当加以注意的。

  (三)注意使用证据的完整收集,以便需要时能够生成完整证据链。孤证的效力往往不被认可,比如,单独的商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证据,即便是合同内容极其完备,也被认为效力很差。但是,如果有合同,又有相应的与合同内容一致的款项收据,有供货方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出货单、购买方相应的入库单,则客观上也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也是会被官方认可的。因此,商标持有人除应注意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合同外,还应注意留存对应合同的履行证据。此外,对于商品、商品的包装物、广告牌等等进行定期拍照也是一种相当不错的做法。

  (四)效力高的证据尤其应留存。根据商标评审规则,“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因此,有官方机构印鉴的交易文书效力更强,例如有海关印鉴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将会大大增加证据的公信力。所以应尽可能请海关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加盖印章。

  总之,任何能够体现商标、商品、商标使用人和使用日期的证据都应注意收集留存。而且,在证据形成时,即应注意证据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如果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本人又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则应尽量许可他人使用,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且由被许可人留存使用证据。

  因此,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实际上考察的是注册人的商标管理工作是否完善,如果注册人能够有意识地进行商标管理,那么当遭遇撤销之时即能从容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