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介绍:
2007年7月30日,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21类的“家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烹饪锅,非电高压锅(加压炊具),厨房用具,铁锅,玻璃瓶(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饮用器皿,咖啡具,非电咖啡壶,旅行饮水瓶,食物保温容器,保温瓶,冰桶,保温袋,暖水瓶,清洁器具(手工操作),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第6193873号和第6193874号“THERMOS”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复审商标”)。2009年10月12日,商标局驳回了该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驳回理由主要是:THERMOS可译为“热水瓶”,用于指定商品“暖水瓶”等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有关申请人的事实链接:
(一)全球THERMOS
THERMOS品牌从1904年在德国创立迄今已享誉国际百年,一百多年来,THERMOS集团已成为全世界最大专业高真空不锈钢家庭用品系列制造及销售集团,不仅在世界各地拥有21个制造及销售厂商,而且分公司和分销处遍布世界超过140个国家,其年产销售量独占全球的40%以上,一贯雄居世界第一。
THERMOS品牌作为世界保温瓶之代表,作为全球最大规模的高品质不锈钢专业真空制品制造专家,保温、保冷、保暖、保鲜是该品牌的第一原则,它的特色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保冷保温效能持久,省时方便卫生---其采用的专业高真空技术能够杜绝热能流失,有效保持食物和饮品的新鲜度和温度,无需外加能源,经济方便。二是坚固耐用,不易破裂---其采用日本高品质不锈钢板加以专业精密加工焊接制造,成功地改进传统玻璃保温瓶无法急冷急热及易破裂不易携带的缺点,乃家家户户居家及旅游必需品。三是新颖外型,先进瓶塞设计---THERMOS产品拥有高超的专业不锈钢加工焊接及生产技术,确保产品外观造型多姿多彩,先进的瓶塞设计,方便使用,容易清洗,保持原味又新鲜。四是完善服务,品质保证---THERMOS产品有绝对的信心保证产品的高水准品质,真空部分给予五年的承诺保证。
“THERMOS”产品自1904年出现以来一直持续缔造首创记录,不仅开创了全世界第一支玻璃内胆真空保温瓶的记录,而且1966年日本膳魔师更是推出了「轻巧、不会破裂」的高真空不锈钢保温瓶;1988年日本膳魔师研发出「超轻量、超强韧」的钛钢制保温瓶;1989年日本膳魔师开发出「真空保温调理锅-焖烧锅」,在台湾市场热卖引起轰动,几乎家家户户必买品;1995年,由港、日合资成立的申请人开始进入中国市场,1996年起日本膳魔师、中国膳魔师及膳魔师台湾区总代理皇冠金属共同开发设计适合中华料理烹饪调理的锅具系列。
(二)中国THERMOS(膳魔师)
THERMOS品牌在中国的中文品牌名称是“膳魔师”,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Thermos (China) Housewares Co. Ltd. (简称TCC)是中国THERMOS(膳魔师)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申请人作为享誉国际已百年之全球最大知名高真空系列产品品牌THERMOS(膳魔师)集团的一员,其产品主要有高真空不锈钢保温杯、保温瓶、保温壶、保温罐、焖烧锅等高品质保温系列产品以及以高TCC科技太空技术研发的各式复合金炒菜锅、汤锅锅具系列等等之家庭厨房系列用品。锅具全系列均匀采用高级进口航天科技用原料及先进的高科技工艺技术制造,并针对中国人对厨具的使用习惯进行设计开发,满足中国人对厨具的要求及需要。
目前,申请人不仅在保温瓶的制造与开发延续着THERMOS(膳魔师)优秀的表现,而且在锅具以及厨房用品界展露光芒,在中国甚至全亚洲的市场上展开了一场厨房的革命。尤其是申请人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最高质量产品的开发与制造,每年都拨巨额资金作为新产品研发之经费,并积极投入60种以上的新产品于开发研究中,使得THERMOS(膳魔师)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始终位于领导地位。目前,申请人的THERMOS(膳魔师)产品销售范围已经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市地区,并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贵州等地设有专柜。除此之外,申请人的产品还远销澳洲、加拿大、台湾、新加坡、香港、日本、马来西亚、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相关法律链接: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相关法律争议:
本案是一起涉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复杂案件。对于申请复审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还是经过长期使用取得显著性这一点,相关争议随之产生。
一种意见认为:申请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最早独创的商标标识,本身是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复审商标作为通用的英文词汇,本身是不具有显著性的,而是随着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才使得申请复审商标取得了显著性。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申请复审商标虽然是通用的英文词汇,显著性较弱,但是该英文词汇最早来源于申请人,故申请复审商标同样是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标识。尤其是随着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更是进一步增强了其显著性和识别性。
笔者比较赞同上述第三种意见。
法律事实分析:
一、“THERMOS”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而商标显著特征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基于此点,笔者具体展开了申请复审商标显著性之分析:
(一)从申请复审商标的标志本身进行分析
第一,在中国大陆地区,包含申请复审商标“THERMOS”标识的第4429885号 商标已经于2009年7月20日被予以初审公告;包含申请复审商标标识的第G602365A号“THERMOS SHUTTLE”商标已经于2003年5月10日被核准注册。
第二,在英文的发源地国家---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地,申请复审商标均早已被核准注册。尤其是在美国等地区,“THERMOS”商标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在新西兰地区,“THERMOS”商标被授予了“百年商标证书”。
因此,无论是在中国大陆地区、还是英文的发源地等国家,申请复审商标本身均是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标志。
(二)从申请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本身进行分析
第一,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往往会和其申请使用的商品密切关联。我们认为,由于某一个商标往往会申请使用在多种商品上,而在某种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并不代表在其他申请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本案中,申请复审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家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烹饪锅,非电高压锅(加压炊具),厨房用具,铁锅,玻璃瓶(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饮用器皿,咖啡具,非电咖啡壶,旅行饮水瓶,食物保温容器,保温瓶,冰桶,保温袋,暖水瓶,清洁器具(手工操作),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这些产品中不仅仅包含了“暖水瓶”,更多的还有其他商品,因此在除了“暖水瓶”以外的这些商品上,申请复审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这一点毋庸置疑。
第二,申请复审商标在申请使用的“暖水瓶”商品上同样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为了更好的了解“THERMOS”商标的来源以及该英文单词的最早含义,集佳的代理律师专门去国家图书馆的馆藏文件中查找了几十本英文词典,包括《新牛津英语词典》、《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英汉大词典》第2版、《二十一世纪精粹英汉词典》、《韦氏第3版新国际英语足本词典》、《麦克米伦高阶英语词典》英语版、《柯林斯英语词典》、《美国传统词典-英语版》等,在这些英文词典中,笔者欣喜地发现“THERMOS”的第一含义指向的是申请人关联公司的“THERMOS”注册商标或者?标记,第二含义才是“暖水瓶”。也就是说在从上述一系列英文词典或者英汉词典中的收录可以验证,“THERMOS”这个英文单词确实是最早来源于申请人关联公司1904年的注册商标“THERMOS”,而该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一百多年的大量宣传和推广,不仅象征着保温容器产品的优良品质,而且“THERMOS”更是被尊称为保温容器产品的始祖。因此申请人的“THERMOS”并非是“暖水瓶,热水瓶,保温瓶”商品上的通用名称,而是已经持续使用一百多年的注册商标。
(三)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缺乏显著特征而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往往是指本行业的通用名称。所谓通用名称,不仅是指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实际上,根据我们的代理律师对生产和销售“保温瓶”产品同行业的初步调查和了解,申请复审商标并未被生产“暖水瓶,热水瓶,保温瓶”商品的同行业者当成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相反一提到“THERMOS”,同行业相关公众及普通消费者的第一反应就是申请人及申请人的“THERMOS(膳魔师)”产品。
因此,“THERMOS”商标本身是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标识。
二、“THERMOS”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显著性和识别性。
第一,“THERMOS”品牌的世界影响力
“THERMOS”品牌最早由申请人的关联公司Thermos G.M.B.H公司于1904年在德国所独创,从创立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创意来源于希腊文“THERME”,意指“热”,后经创意演变成臆造单词“THERMOS”。目前,营销全球140多个国家的THERMOS不仅陪着 Lieut E.H.Shackelton (沙肯顿中校)到南极探索、和 Lieut Robert E.Peary(罗伯瑞中校)一起登上北极的圣母峰、跟着 Colonel Roosevelt (罗斯福上校)去探索肯亚的蒙巴萨 Mombasa、与 Richard Herding Davis (理查德哈丁戴维斯)旅行到刚果内陆、并被怀特兄弟带上青天,而且从美国白宫的福特总统到当代许多重要历史人物,都曾经拥有过他们专属的 THERMOS品牌保温瓶。在美国,THERMOS品牌和产品被消费者协会评定为最受欢迎的品牌及最畅销的产品,在英国,THERMOS品牌更是得到了伊丽莎白女王特别授予的皇家荣誉勋章。尤其是在2008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THERMOS”品牌更是被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颁发了第四个百年商标注册证,从而象征着“THERMOS”品牌通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很好的维持了自己良好的品牌声誉。
第二,“THERMOS”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THERMOS”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名称为“膳魔师”,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和推广,使得“THERMOS”、“膳魔师”和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知名网络搜索百度和GOOGLE中进行搜索“THERMOS”,其指向的均是申请人及申请人的“THERMOS”、“膳魔师”产品。正是基于申请人的大力宣传和推广,申请人的“膳魔师”(THERMOS的中文品牌名称)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案件结果:
2011年1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复审商标并非暖水瓶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且其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决定对申请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集佳律师办理该案件的经验总结和感想: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发现: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仅仅是考虑该商标标识本身的显著性,而且更应该考虑申请使用商品的内容特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尤其是对于类似于本案的申请复审商标,虽然该商标同时是一个英文单词,显著性本身相对较弱,但是不可否认其本身的显著性。尤其是本案申请复审商标的创意来源于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并伴随着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其显著性和识别性。
另外,笔者在代理“THERMOS”案件的过程中,更进一步体会到:企业自身除了更好的保护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外,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应该及时收集并整理企业宣传、推销和销售带有某种商标的商品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证据,例如:广告宣传、销售合同、提货单、商品陈列照片、参展证明等等。从而拥有更多的可以证明该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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