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312期
 
 
 
 
 
 
  当前位置:首页 行业动态 正文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外观设计的使用作出裁决
 

  位于卡尔斯鲁厄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上周五就德国铁路公司(DB)与弗劳恩霍夫研究所(Fraunhofer-Institut)位于达姆施塔特市的耐用性和系统可靠性研究部门(LBF)之间关于城际特快(ICE)图片使用权的纠纷公开了自己的判决结果。因此,柏林高等地区法院2009年3月对该案上诉时作出的判决被推翻。在地区法院的判决中,法官(和下级法院同样)引用了LBF在展览会目录中作为介绍自己服务时使用的ICE-3图片,证明其侵犯了外观设计(Geschmacksmuster)。在德国,外观设计是一种知识产权,它使权利人拥有美学设计(设计、颜色、形状)的专有使用权。

  LBF将ICE的图片用在了2004年国际轨道交通技术博览会(InnoTrans)的展会目录上,于是DB要求LBF支付750欧元的许可费,因为DB拥有向DPMA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注册的外观设计,编号分别为M9507883.5及DM/035886。但LBF显然不想签署许可协议,反而将本案诉上法庭,希望以此认定DB并没有权利索取补偿。律师提出的理由是,2004年新修订的《外观设计法》所规定的使用形式中并没有列出这类侵权。相反,“当为了演示说明设备、配套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使用目的,商业使用外观设计图片应当是合理的”。

  此外,从旁观者角度来看ICE产品并不能让人进一步联想到DB,同理,反过来看就可能是DB假设了观众认为相关服务是来自于自己。而且铁路在过去并没有被类似的图片所干扰。然而无论是柏林地方法院还是在上诉法院的庭审中,LBF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LBF提出复审,现在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重新进行审理。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上诉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到违规的ICE-3的图片是否真的伤害了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