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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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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变更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纪冬
 

  《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这是法律规定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二)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其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后,可以办理变更手续,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不申请变更。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的重要性——左右互驳,误伤自家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改变后,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继承其商标权。否则,当注册人行使其权利时,就不能有效的证明商标为自己所有,其商标专用权就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因为法律只承认原名义的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但是这种变更仅限于注册人称谓和地址的改变,与商标权的内容无关,这种变更是在商标属于同一注册人所有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存在商标权利的转移,其结果是注册人的名称有所变化,但商标权利是连续的。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名义的,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地址变更以及外国企业因中文译名不同而需要改变其中文名称的,可以不出具变更证明;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法律并未要求一并变更,但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申请变更名义的商标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应该一并变更,否则商标局可能驳回该注册商标。

  【实例】

  2000年6月瑞安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了09类电子类产品“特力”中文及英文等商标,经过两年的生产销售,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同时,电子有限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电子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以新的公司名义在09类继续申请“特力”等商标,以扩大生产范围。结果,2004年的2月,商标局引证瑞安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特力”等商标将浙江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特力”等商标驳回。其实,注册“特力”商标的本是一家公司,由于公司名称发生变化未到商标局备案,所以造成不同名称的同一家公司商标互驳。

  【经验】

  那如何处理此商标名称、地址变更的问题呢?

  首先,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驳回复审,然后,将自己名下所有的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名称变更申请,通过上述两个步骤,新公司便可以延续老商标使用权,又可以通过新商标的注册申请。

  2、变更代理人

  2005年,河北的王先生作为个体工商户,自己做起了一番事业,他主要从事服装的批发和零售。每年的3、4月份他都会亲自去南方采购时髦的衣服,捣到河北来卖,生意越来越红火。于是,他有一个大胆的想法,从南方买的衣服,他想打出自己的品牌来卖,扩大自己以后的生意路子。打出自己的品牌,首先就要有自己商标,通过其他几个做生意的朋友,他了解到注册商标要到国家商标局,而且各个省市都有商标代理机构。2006年5月,王先生通过河北某商标代理公司,对他销售的服装进行了一系列的商标注册。可是好景不长,2006年的年底,他一直没有拿到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这可急坏了王先生,于是,他找到了当初给他办理商标注册的代理组织,却是人去楼空。王先生顿时不知所措。在王先生失望之际,他的朋友向他推荐了一家非常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首先,变更商标代理人,将王先生所注册的商标全部变更在新代理机构名下,这样一来,王先生所有商标申请事宜以后都由新代理机构负责处理,然后,再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受理通知书申请,拿到受理通知书之后王先生在销售服装的过程中就有了相关的商标证明。

  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变更代理人来取得商标权利。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代理人申请。商标代理人变更后,有关该商标申请的,商标局将通过变更后的商标代理人通知注册人或申请人。商标的转让、许可、补证、驳回等还下发到原代理组织。注意的是,变更代理人申请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变更,对于变更异议答辩和评审答辩代理人,应专门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但是,涉外申请尤其是外国公司(包括港澳台)在中国进行商标申请的,由于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申请,所以在商标方面的相关事宜都会通过变更后的代理人通知注册人或申请人。

  3、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删减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部分注销内容,但是注销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仅适用于注册商标,因此对于注册商标,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注销程序办理;而对于注册申请,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撤回需要的删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这个意义上说,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作为变更申请的一种,完全可以用部分注销申请和部分撤回申请取代。

  有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其他注意事项

  从提交变更申请到拿到变更证明,大概要经过6到8个月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我们还可以处理商标其他的相关事宜,例如转让、续展、新申请、补证以及注销等等,不一定要等到变更证明下发后,再办理转让等事宜,那样时间会拖得很久。在办理变更的同时,转让、续展、新申请、补证、注销以变更后名义、地址提出就可以,但需要在申请书上注明名称、地址已提出变更申请。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变更与注销的关系,上面我们提到了注册商标需要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所以,在办理一并变更的同时,若有不需要的商标,我们可以同时办理商标注销申请,以确保其他商标的变更成功。

  另外,关于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变更其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变更代理人时,应取得其他共有成员的同意,并提交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申请;在申请变更时,申请书也只需填写变更前、后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的变更前、后名称填写在附页中,如其他成员的名称没有变更,可以不填变更后名称;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发生变更,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时应附送发生变更的成员各自所属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在这里,商标通过变更其共有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原共有商标仍为共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