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客户给予我们的交底书常常将两个具有相同或相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分为两个案子写,也常常将不具备单一性的两个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提供给我们,这就需要代理人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准确的单一性判断,从而对原始交底书进行合案或者分案,写出更加高质量的申请文件。
下面举例说明如何在撰写过程中进行单一性判断。
该交底书的内容是关于铸造工艺及设备技术领域,主要包含三个技术方案:第一,一种下芯方法,该方法的发明点在于先将多个砂芯组合为一个整体砂芯,然后将该整体砂芯下到砂型中,达到克服铸造缺陷的效果;第二,一种组芯胎具,用于将多个单砂芯组成一个砂芯组;第三,一种下芯吊具,用于将单个砂芯组合好的整体砂芯吊起,并放入到砂型中,其发明点在于吊框的四角具有滑动机构。
在判断上述三个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单一性时,首先能够很容易判断出下芯方法和组芯胎具都具有“将单个砂芯组合为一个砂芯组”的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下芯方法和组芯胎具属于审查指南中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判断得出下芯方法和组芯胎具具备单一性。而对于下芯吊具,它虽然是下芯方法中必须用到的装置,但却没有“组合砂芯组”这一特征,它的改进点“滑动机构”并不是针对上述“单个砂芯组合为一个砂芯组”的下芯方法中专门设计的,而是可以用到任何一种下芯方法中,因此与上述两个技术方案不具备单一性。
最终,在处理该案件时,可以将下芯方法和组芯胎具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来撰写,而下芯吊具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将其作为另一个实用新型来处理;第二,可以将其作为下芯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下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来撰写。
再列举另一个关于单一性的案件分析。
客户提供的两个交底书,第一个交底书中关于一种掘进设备的定位系统,该定位系统由两个发明点,第一是采用了一个用于定位的机械臂,能够准确定位;第二是采用了一种可以分光用的传感器,使其可以采用无源设计;第二个交底书是关于一种光学传感器,该传感器具有分光部件。
在撰写这两个案件时,首先分析两个发明的单一性问题。显然,定位系统和传感器属于包括和被包括的两个概念,但是都具有一个共同的技术特征,那就是“可以分光的传感器”,属于审查指南中的“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具备单一性。
其次,再来判断是否要合案处理,由于定位系统除了定位传感器这个发明点之外,还有机械臂的发明点,因此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解决:第一种,将传感器和定位系统合案处理,将发明名称定为一种“定位系统”,即包括分光部件的定位传感器作为定位系统的一个从属的发明点,以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出现;第二种,将传感器和定位系统作为两个案件处理,一个申请文件主题名称为“定位系统”,其逻辑主线定为可以准确定位的机械臂,将分光传感器作为其从属权利要求来撰写;另一个申请文件主题名称为“定位传感器”,其逻辑主线为具有分光部件。显然,“定位传感器”的内容是“定位系统”的内容的一部分,为避免两个案件构成抵触申请,互相影响对方的新颖性,因此,必须将两个案件同一天提交。
最后征求发明人意见,发明人非常想保护定位系统和定位传感器两个发明专利,因此,最终采用了将定位系统和定位传感器分案撰写、同天提交的方式处理。
因此,在撰写具有单一性的案件时,需要代理人从审查指南出发,认真判断单一性是否成立,并结合实际情况以最合理的处理方式来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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