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集佳刘文彬律师代理的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起因于广汽本田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57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原审第三人李军辉提出的“广本”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因此,二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一中院判决及判令商评委撤销原裁定并重新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广本”系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且在汽车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做出如下判决:撤销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原裁定,判令其重新做出裁定。
案情回顾:
广汽本田公司于1998年7月1日成立,它是由广州汽车集团公司与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李军辉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广汽本田公司和本田技研公司均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商标局做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李军辉不服该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汽本田公司不服该异议复审裁定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广汽本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最终成功维权。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复杂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因为该案既涉及到程序问题(如商标异议程序与异议复审程序的关系),又涉及到实体问题(如非陆地车辆发动机与发动机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等)。此外,该判决明确了约定俗成的企业简称(如广本)视为企业商号给予保护,这一点非常值得关注。总的来说,北京高院在该判决中体现了较高的审判水平,能够灵活掌握司法政策,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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