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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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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林月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就植物品种而言,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领域,我国早于十几年前就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的第39个成员国。

  植物新品种分为农业和林业两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例如,小麦等农耕作物)的受理审批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例如,树木等)的受理审批由国务院林业行政部门负责。

  从《条例》发布实施起到现在,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在相应的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卓有成效。本文将主要介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一、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

  按照UPOV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 “UPOV成员国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逐步对尽可能多的植物属和种实施保护;每个成员国自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应至少对五个属或种实施保护, 同时在随后的三年内保护的种或属应达到十个,随后六年内保护的种或属应达到十八个,随后的八年内保护的种或属应达到二十四个”。

  我国在1999年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同时颁布了第一批可申请保护的名录,第一批名录包括10个可申请保护的种或属。截至2010年底,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共公布了八批可申请保护名录,可申请保护的种或属已达80个,保护名录的扩大速度已远远超过了UPOV公约的规定。随着我国农业创新能力的增强,保护名录还将会不断扩大。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

  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量、授权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自1999年《条例》实施起至2011年4月30日,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量累计达8070件,其中有3582件申请已获得品种权保护,占申请量的44.38%。2011年的前四个月申请量就已达到了309件,高于1999年和2000年申请量的总和。 其中,国外申请人总计申请量为513件,授权量为493件,这些申请主要来自荷兰、美国、韩国、日本四个创新能力较强的发达国家。

  

  三、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审批流程

  同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相类似,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采取先申请原则,依据申请人提出申请来启动程序。国内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但外国单位或个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国内代理机构代理。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的代理采用备案制,不需要审批。但备案后的代理机构需要接受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的培训。每年培训的次数为1-2次。目前备案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共有6家。与专利代理相同,代理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具备代理资格后方可进行代理。 随着申请量的不断攀升,对代理工作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数量还将会不断扩大。

  下面简要介绍当前适用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批程序。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后,首先要在6个月内对申请完成关于新颖性的初步审查。 根据《条例》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所以新品种销售行为发生与否及其最早发生的起始时间是确定新品种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重要条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真实、准确说明该申请品种开始销售的时间和地点等有关销售情况。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以便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审查程序主要是DUS测试。DUS测试是对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的审查。 所谓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所谓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所谓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DUS测试的周期通常为2-3年的时间。能够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除了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之外,还必须具有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

  相区别的适当的名称。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审批流程大致如下:

  ――提出申请、缴纳费用

  ――关于新颖性的初步审查

  ――公开(公开后有异议程序)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关于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实质性审查(DUS测试)

  -―授权公告或驳回

  -―复审程序。

  四、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配套的法律法规

  与其它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样,当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受到侵犯时,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查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截止2010年底,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在全国共查处1210件品种权侵权和假冒案件,人民法院也受理了1100多件品种权侵权案件。随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量、授权量的逐年增加,与维护权利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正在逐步加强。这些规定包括: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这些规定为公正、公平和快捷有效地处理品种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农业领域所产生的影响,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五、了解现状,促进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权的保护一样,同属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尽管当前在我国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而植物新品种保护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但是,结合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以及从长远发展来看,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将会最终纳入到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正如美国的植物专利一样。

  作为一名在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的人员,一名专利代理人员,我们应该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所有领域,以便解答更多的国内外申请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并帮助他们在我国申请、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际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