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收到商标局关于第5296599号“ ”商标的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 ”商标近似,该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故对被异议商标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著作权与商标权竞合问题未做明文规定,《商标法》仅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对于在先权利的内容,没有具体解释。关于著作权的保护,要见诸于商标局、商评委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近年来,国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抢注中外在先美术作品行为日益增多。从近期商标局下发的异议裁定看,商标局加大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以进一步遏止国内商标抢注势头的蔓延,维护好在先权利人的权益。
本文中,笔者拟从中国《商标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介绍下我国对于图形商标的保护,并对企业的商标注册、商标维权提供些个人看法。
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对于图形商标的保护是比较完备的,主要体现为三个不同的保护路径上:
其一,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如果在后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与在先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后申请的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其二,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申请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其三,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未经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在后申请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权利人图形既可以通过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通过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专利权进行保护。实践中,企业对核心标识(LOGO)的保护通常仅限于商标注册申请,而没有结合著作权登记、外观专利申请等措施进行联合保护。事实上,著作权登记、外观专利等措施可以弥补图形标识仅仅作为商标进行保护的不足。
这种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在先商标权通常(驰名商标除外)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并不能限制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的申请。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商品与服务一共有45个类别,每一个类别又有若干的群组,通常情况下每个群组之间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如此一来,企业要想禁止他人在不同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形商标,至少要在45个类别都进行注册,商标申请费至少要10万人民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一笔不菲的支出。
其二,商标闲置不使用,具有被撤销的风险。有些企业财力雄厚,在企业标识设计之初就在45个类别进行了申请,有效地防止了他人的抢注。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涉足45个行业领域(更何况45个类别所涵盖的领域根本不止45个行业),因此这些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大部分是闲置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相关主体均可以对其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而一旦被提撤销申请,该商标的有效性将很难维持。
由此可见,通过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不仅很难有效地防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的注册,还要花费高昂的注册及后期维护成本。反观著作权登记与外观专利,登记或申请成本仅数千元,在商标维权时在先权利人如果能够向商标局或者商评委递交有登记在先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申请在先的外观专利证书,将有效地阻止在后申请注册图形商标。
图形标识是企业的核心标识之一,具有超越于文字的国际通用性,发挥着重要的识别作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好企业图形标识,建议企业在设计好图形标识后,即刻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著作权登记与外观专利申请,以获得最全面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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