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运动员姚明和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关于“姚明一代”商标争议尚未有结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又抢先注册了网络商标——“姚明一代”通用网址,使局面更加复杂,再次引起社会公众对于名人姓名权保护的关注。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姓名权和名誉权为人格权中的标志和表彰权。它与人的本质力量、特征、价值有紧密联系。从普通人的认识出发,当人们谈及名人姓名时,都会和该名人本人、他/她的外貌、从事的行业、获得的荣誉、品行、经历以及社会公众对他/她的评价等等。根据名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同,其姓名所承载的价值也存在差异。若该名人在某一领域创作了世所公认的突出成就,得到极大部分公众的认可和高度正面评价,甚至成为广大公众崇拜的偶像,则该名人的姓名本身就承载了巨大的精神价值。当该名人的姓名用作某个事业的标志,特别是用于商业运营的标志时,此姓名所承载的巨大价值就会转化为直接的广告效应和购买号召力。正是因为名人姓名做品牌(商标)能够带来显而易见的商业效果,名人的姓名常常成为商家注册商标的对象。
与“李时珍”、“张仲景”等距离遥远的古代名人姓名不同,能够引起纠纷的姓名权一般都是近代或当代的名人,特别是近10年内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焦点的当代名人。“姚明一代”商标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姚明正是这一类型案件的典型代表。
关于名人姓名的使用规则,很多国家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总的而言,名人姓名作为公益性使用不受限制,如法国、意大利等,但用于营利则是侵权。我国《民法通则》及《商标法》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并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但是,在商标的申请阶段,并不会对申请商标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作出评价,而留待利害关系人在商标异议阶段自行选择主张。
在商标注册的申请阶段,难以对名人姓名权进行保护的一个现实性难题是——同名同姓。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由于特定的姓氏文化,都会出现大量的同名同姓人,而只要是身份证上登记为“姚明”的人对“姚明”都同样享有姓名权。因此,当有人以“姚明一代”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员没有法律依据让其出示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的授权。特别是如何衡量一个名人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并据此来保护其姓名权的问题只有留待商标异议阶段个案评价。
笔者认为,商标权不仅具有营利性质,而且还排他的特性,涉及重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益。无论是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还是名人本身的姓名权出发,都需要对以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名人姓名申请商标的行为做严格的审查。虽然客观上存在同名同姓的现实,但是在商业领域,能为商标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根本动力只能是特定一个人——即该名人。在“姚明一代”商标争议案件中,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抗辩:全国叫姚明的人成千上万,篮球运动员姚明不能独占这一姓名权并进而禁止其做商标使用。然而,这一抗辩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事实是,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销的运动鞋、运动服等商品上不仅标注了“姚明一代”的标志而且还标注了篮球运动员姚明的签名,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姚明的肖像。因此,即使有成千上万叫姚明的人,但是该公司使用和宣传“姚明一代”时所指向的对象就是著名运动员姚明,且运动服饰这一类产品正是姚明所从事职业的必备用品。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意图很明显是要借助姚明的极高知名度、良好的公众形象及社会影响力来营销自己产品。因此,姚明当然能够作为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实,在“姚明一代”之前曾有多个类似的案例,例如第25类服装上的“张学友”也被抢注,而且抢注企业的负责人自己就叫张学友。但是该商标最终被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争议撤销。
综上,笔者认为,针对当代名人姓名权的商标保护问题,鉴于同名同姓的现实难题,商标审查机关既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保护名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商标审查阶段无法将此类商标直接驳回。所以,只能在商标异议阶段,综合考虑被抢注的姓名所涉及的名人的知名度、影响力、指定商品与该名人职业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评判。此外,作为名人自身也要树立起商标保护意识,以自己或公司的名义在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自己姓名或肖像的商标。其意义不仅在于自身使用,更在于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以减少不必要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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