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首先,由于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同时也是PCT成员国,因此申请人既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美国申请,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也可以通过提交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其次,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申请类型较多,除大部分国家具有的申请类型,如发明专利申请、外观专利申请、分案申请,还具有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以及临时申请等几种申请类型;再次,美国专利法对专利期限法定延期的适用情况以及补偿办法进行规定。综上可知,多种申请途径、多种申请类型及法定延期的规定必将导致美国专利的专利期限计算较为复杂,即使一件专利获得授权,但由于专利证书中并没有明确表明该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专利权人以及其他人依然很难了解该授权专利究竟能被保护至何时,笔者通过对美国专利法以及相关案例的学习,对美国专利期限进行浅析,期望可以帮助读者了解美国专利的专利期限。
一、现行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期限
发明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美国申请日起20年(受是否有法定延期影响),或如果该申请按照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0条、121条或者第365条c款,结合了对一个或多个在先申请内容的引用,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最早申请日起20年(受是否有法定延期影响);
植物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美国申请日起20年(受是否有法定延期影响),或如果该申请按照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0条、121条或者第365条c款,结合了对一个或多个在先申请内容的引用,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最早申请日起20年(受是否有法定延期影响);
外观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4年。
二、美国专利期限概述
随着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的生效,美国专利法规随之进行修订,对于1995年6月8日之前提交的发明、植物专利申请与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交的发明、植物专利申请,授权后,分别给予不同的专利期限。
1.1995年6月8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案
(1)1995年6月8日以前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植物专利申请,其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17年,或自该申请的最早美国有效申请日起20 年,二者取其时间较长者。
例如:1995年6月8日以前提交的国际申请(指定美国),不享有任何的优先权时,其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17 年,或自国际申请日起20 年,二者取其时间较长者。
(2)外观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4年。
目前,涉及1995年6月8日以前提交的申请案较少,此处笔者对此类申请案的专利期限不做进一步分析。
2.1995年6月8日之后提交的申请案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植物专利申请,其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该申请的美国申请日起20 年(受是否有法定延期影响)。如果该申请按照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0条、121条或者第365条第c款,结合了对一个或多个在先申请内容的引用,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最早申请日起20年(受是否有法定延期影响)。
其中,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0条规定在美国享有较早申请日的情形;第121条规定分案申请可享有原申请案的申请日;第365条第c款规定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可享有在先提交的国内申请或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且一件美国申请可以享有在先提交的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由此可知,此处最早申请日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美国最早国内申请的申请日或指定美国的最早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即最早美国有效申请日。而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国申请以及在先国际申请(未指定美国)的申请日并不计入专利期限。
(2)外观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4年。
综上可知,美国外观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均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4年,由于授权日是确定的,因此对于外观专利,其专利期限的计算基本不存在问题。且由于申请案基本不涉及植物专利申请,因此,笔者仅对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期限的计算进行简单分析。
ⅰ.提交申请的途径不同,授权专利的申请类型不同均可能成为申请人在专利期限计算时确定最早申请日的困扰,根据发明专利申请的不同途径及类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虽然该专利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外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可视为该申请的申请日,但是该授权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并不是自外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20年,而是自美国申请日起20年;
b.享有美国本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因该专利申请享有本国优先权,本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可视为该申请的申请日,该授权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本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20年;
c.指定美国的PCT国际申请,仅当其享有本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或指定美国的在先PCT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时,该授权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优先权日起20 年,其他情况下,该授权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国际申请日起20 年;
d.继续申请、分案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因此类申请可以享有母案的申请日,故授权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母案的最早美国有效申请日起20 年,母案的最早有效申请日可按照上述情况判定;
e.临时申请,此类申请不能享有其他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予以审查,也不被授权,仅有12个月有效期。由于其不属于正式的专利申请,不会被授权,故此类申请本身并不涉及专利期限问题。但在12个月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通过下述两种方式提交在后的正式申请,且由于提交在后正式申请的方式不同会导致在后正式申请的专利期限的不同:
A.提交一份享有临时申请优先权的正式申请,该在后正式申请授权后,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该正式申请的申请日起20年;
B.提交请求将临时申请转换为正式申请,该在后正式申请授权后,专利期满终止日为自在先临时申请的申请日起20年。
注:若一件美国专利申请的情况较为复杂,申请授权后,可按照上述几种情况对该专利逐一进行判断,最终确定该专利的专利期满终止日。
ⅱ.专利期限的法定延期
a.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
美国专利法154(b)款、专利法实施细则1.702款规定了专利期限调整,根据1999年的专利期限保证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相关程序中,一旦出现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拖延或非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美国专利商标局须将拖延的天数补偿至专利期限中。此种延迟分为三类,分别是A类延迟、B类延迟和C类延迟:
A类延迟是指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审理专利申请过程中拖延造成的延迟。例如,审查员未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后14个月之内做出某些行动(如提供审查意见);
B类延迟是指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造成的延迟,导致专利申请从实际申请日到授权日的时间超出3年,超出的期限将补偿给专利权人,即如果件申请案审理4年才授权,其B类延迟有可能为1年;
C类延迟是由于抵触程序、保密命令和上诉导致的延迟。
注:
①由申请人造成的延迟,延迟天数须从专利期限中抵消或扣除;
②一件专利的PTA最终的具体天数,申请人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下发的授予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中获知,也可以进入美国专利商标局PAIR网页(http://www.pair.uspto.gov),获知该专利PTA的详细信息以及该专利其他方面的信息;
③因1999年美国专利期限保证法案(Patent Term Guarantee Act of 1999)的通过,现行的美国专利法154(b)款在2000年5月29日修订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1.702款及相关条款也于2000年5月29日修订生效,即更为准确的说,PTA适用于2000年5月29日之后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植物专利申请,而在1995年6月8日之后、2000年5月29日之前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植物专利申请,适用前一版本的美国专利法154(b)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即在申请可授权的情况下,由于抵触程序、保密命令和上诉导致的延迟,专利期限最长可延长5年。
b.专利期限延长
若专利申请涉及以下产品或涉及使用、制造以下产品的方法时,由于主管部门的监管程序导致专利期限缩短,如上市许可等,申请人可以要求延长专利期限:
A.药物;
B.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或着色剂。
专利期限最多可延长5 年。
结语
通过对美国专利期限,尤其是美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期限的浅析,相信读者对美国专利的专利期限的计算方法已有大致的了解,但是对于涉及PTA的美国专利而言,即使了解专利期限的计算方法,由于PTA是以天数为单位对专利期限进行补偿,因此,想知道一件授权专利准确的专利期满终止日,在推算上仍然有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借助外所的帮助以便获得准确的专利期满终止日,以免由于推算错误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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