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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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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菲诉拉菲世族案件评析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张亚洲
 

  1、案情

  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葡萄酒商品、名片,以及参加各类展会的展台、宣传资料、企业网站上大量使用“lafite-family”和“ ”商标,同时也使用了中文标识“拉菲世族”。2010年9月,原告尚杜? 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以下简称拉菲公司)针对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德公司)使用“lafite-family”和“ ”商标侵犯了原告拉菲公司在先注册的“LAFITE”、“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拉菲公司以金鸿德公司使用中文标识“拉菲世族”侵犯了LAFITE公司“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合法权益,系不正当竞争实施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

  2、判决

  2011年2月长沙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LAFITE FAMILY”及“ ”标识、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含拉菲公司注册商标“LAFITE”文字的“lafitefamily.com”域名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金鸿德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对其“拉菲世族”品牌进行混淆视听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金鸿德公司不服以上判决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提起了上诉。2011年10月17日湖南高院针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至此拉菲公司在华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重要的进展。由于此案正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期间,且由于此案涉及“拉菲”中文标识是否给予保护,以及依据什么样的途径给予保护等系列法律问题,同时也鉴于此案属于拉菲公司在华第一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因而此案备受各方关注。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假冒、仿冒LAFITE(拉菲)的侵权商品,甚至一些侵权商品堂而皇之地在大型展会上招摇过市。2011年3月27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假冒货傍上糖酒会》为题对2011年3月下旬在成都举办的春季糖酒会上各种假冒、仿冒LAFITE(拉菲)的“拉菲家族”、“拉菲世族”、“拉菲帝国”、“拉菲领域”、“拉菲王子”等集中进行了曝光。随后,包括广东省深圳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乐山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南通市、宁波市、浙江省绍兴市、杭州市、温州市、海南省海口市、山东省烟台市、甘肃省兰州市在内的数十地工商行政管理部已在其辖区内查处多起假冒、仿冒LAFITE(拉菲)的侵权行为,除此之外数地公安机关也侦办了多起涉嫌假冒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犯罪案件。多年来拉菲公司一直与中国的各级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紧密合作,针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各类侵害拉菲知识产权的行为开展了严厉地打击。

  3、评析

  本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拉菲公司未注册的“拉菲”中文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构成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系本案的亮点。

  (1)“拉菲”作为高端奢侈品品牌宣传具有特殊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高端奢侈品品牌的传播途径还是比较特殊的,例如“LV”、“GUCCI”、“Hermes”,没有一个是通过打打电视广告、户外广告、车载广告等途径进行。众所周知,一个成功的奢侈品品牌需要具备3个要素,即:优良品质、深厚的产品文化内涵、固定的目标人群。在传播方面,奢侈品品牌的宣传也本质性地区别于大众消费品品牌,通常大众品牌的传播多采用在媒体上投入巨资作广告,或在户外进行铺天盖地的宣传,进而将消费者的消费愿望变成消费行动。但众所周知靠广告在短时间内是轰炸不出奢侈品品牌的内涵,奢侈品的内涵更多的是要依靠品牌拥有者的口碑相传。欧洲之所以养育了众多的奢侈品品牌,那是因为欧洲的奢侈品品牌拥有者深刻地知道奢侈品不仅仅需要优良的品质,更需要依赖于厚重的文化内涵(可表现为历史渊源,也可表现为独特的艺术渊源等),以及固定化的消费群体。Lafite(拉菲)既如此,Lafite(拉菲)葡萄酒的品质自不待言,Lafite(拉菲)的文化内涵其实就是Lafite(拉菲)的历史渊源,历史是不可再生的,Lafite(拉菲)拥有了历史,也就是意味着拥有了与众不同的文化,另外Lafite(拉菲)葡萄酒的价格天然地决定了Lafite(拉菲)对应的消费群是特定化,而非大众化,是精细化,而非多元化。

  (2)相关媒体对于Lafite(拉菲)的新闻报道(被动宣传)已使得“拉菲”约定俗成地指代拉菲公司的葡萄酒商品。媒体报道中对于中文拉菲的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广泛地传播而导致消费者对于“拉菲”二字的认识,虽是一个被动的行为,但这种基于“约定俗成”而产生的事实结果是否能够转换成一项民事权益则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对此事实结果是否予以确认。实践中一些外国品牌对于中国境内媒体报道使用某中文名称称呼、指代其品牌则持反对的态度,并且该中文名称也仅仅体现在媒体报道中,从未出现在权利人的实际使用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报道所产生的事实后果就不能够形成一项法律上的权利。举例说明:索尼和爱立信的手机业务合并后,其合并的事件被中国境内的众多媒体纷纷报道,与此同时其使用在手机上的品牌“Sony Ericsson”(索尼-爱立信)被众多媒体简称为“索爱”。虽然“索爱”一词因为媒体的报道而名声鹊起,但“Sony Ericsson”(索尼-爱立信)品牌方——索尼-爱立信公司对于“索爱”的这种称呼却并不买账,甚至在对外声明中也明确反对以“索爱”指称“Sony Ericsson”(索尼-爱立信),另外索尼爱立信也从未在其手机上使用“索爱”中文名称,因此用“索爱”指代“Sony Ericsson”(索尼-爱立信)也仅仅是媒体的一厢情愿而已。再例如,(美国)辉瑞公司生产的一款专用于男性勃起障碍疾病的“枸橼酸西地那非”药品上使用了“VIAGRA” 商标,辉瑞公司于2000年6月正式在中国境内推出该药品。事实上中国境内的新闻媒体早自1998年起就采用“伟哥”指代“VIAGRA”,并对其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对此辉瑞公司对外发布了《律师声明》,其中辉瑞公司明确药品Viagra系其研发,并特别申明对应“Viagra”使用的中文名称是“万艾可”,而非“伟哥”,同样辉瑞公司也从未在其药品上使用“伟哥”中文名称(使用的是“万艾可”)。以上的事实表明由于新闻媒体对于“索爱”和“伟哥”报道(被动宣传)已经使得相关公众基本知晓了“索爱”和“伟哥”的指向,但作为被指向“Sony Ericsson”(索尼-爱立信)和“VIAGRA”(万艾可)的权利人,对此事实结果却拒绝接受,并且分别采取了主动的措施淡化这种指向和联系。因此权利人主观上的不认同,客观上的不实际使用必然决定了“索爱”和“伟哥”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但拉菲案件的确

  与以上两个事例完全不同,其不同之处在于以上两个事例中仅仅有相关媒体对于“索爱”和“伟哥”中文名称的报道,而没有该中文名称被权利人实际使用的事实,同时权利人对新闻媒体“强加给予”这种“中文名称”也并不认同。而本案的情况却与之大相径庭。一方面大量的新闻媒体以“拉菲”中文名称指称“Lafite”葡萄酒,另一方面也客观存在“拉菲”中文名称已进行了商业性使用的事实,因此依法认定“拉菲”为拉菲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顺理成章。

  (3)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应当满足与该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相吻合的审查标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形成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一般性的法律,而非《商标法》这样的特别法。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判断中是要充分考虑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也就是判断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商标侵权中则无须考虑主观过错的问题。由此可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这项权利在实际的维权中还是受到了一定了限制,那么反过来说如果在认定这项权利过程中附加的条件过于苛刻,将其认定的标准等同于驰名商标,那么这项法律制度的存在又有什么实际意义。本案中被控侵权人金鸿德公司的种种行为无一不是表现为对于拉菲公司的全面地摹仿。例如对于“lafite-family”的使用,对于“五箭头图形”商标的使用,对于“拉菲世族”的使用,对于“拉菲世族”背景资料的杜撰均如此。以上侵权形态中可能分别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但以上的侵权形态却都并非孤立的,而是已成体系。其中“lafite-family”是对“LAFITE”的摹仿,“五箭头”是对“Lafite五箭头商标”的摹仿,拉菲世族背景资料是对拉菲公司背景资料的剽窃和篡改,拉菲世族中文名称是对“lafite-family”的音译,而这又与拉菲属于“LAFITE”的中文名称如出一辙,因而在充分考虑到金鸿德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的前提下,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