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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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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法中地理标志的保护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敏敏
 

  【摘要】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的法律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本文仅从《商标法》的角度介绍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并在总结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概念

  (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定》——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领土内,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a region or locality)的那些标志。设若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geographical origin)。

  二、法律规定(我国)

  《商标法》第16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予以保护。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也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三、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除了作为表明产品的来源地的标记以外,还是商品质量形象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往往和产品的质量、信誉以及产品的品味紧密联系在一起,让人们联想到该产品所具有的与该原产地独特的地理环境或自然或人为的因素密切相关的某些特性。因此,产品的地理标志构成了商品的质量信誉,是正宗和品质的保证,可积极推动和引导的商品销售和消费,无形中成为商品的广告手段,扩大了商品的知名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

  四、实践中的问题

  1、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该种行为直接的后果使特定地区的全体生产者集体享有的地理标志权成为个人专有的商标权。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驰名中外的金华火腿的“金华”二字,被食品公司注册成商标后,导致这一地区生产“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一夜之间被剥夺了再生产“金华火腿”的权利,而注册人生产的火腿即使不是产自于金华,也可以对外宣称只有他的产品才是惟一正宗的“金华”火腿,而其他人生产的“金华火腿”都是“假冒”,甚至还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帮助“打假”或者请求法院要求“造假”者赔偿。这样不但损害了该地区其他生产者的利益,更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2、冒用、滥用地理标志

  主要表现形式有:直接假冒商品的原产地;在商品名称或商标(包括外包装设计)中明示或暗示特定的地理环境因素;在商品说明中直接或间接地牵扯某一地理环境因素;淡化某些真实的联系因素,以达到假冒某一地理因素的目的等。该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信誉和形象。地理标志代表着产品的优良质量和良好信誉,其一进入市场便有可能成为一些不法生产商侵害的对象。而一些非原产地或其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企业通过仿冒地理标志来欺骗、误导消费者,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严重侵害着地理标志产品的形象和声誉。

  五、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制度

  首先,可以将地理标志所在地组建的行业协会作为注册登记主体,便于原产地区域内特定生产者共同享有该项集体权利。其次,放宽地理标志登记的条件,只要其所标示的产品具有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密切联系的优良品质和良好信誉,在注册登记地的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的影响力,能得到大多数消费者的认可,就应予以注册登记;再次,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程序应比普通商标更简单,申请人按照法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的材料,经注册登记机关核准后,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予以注册登记。

  (二)加强使用过程的监督

  注册登记机关应就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明确、具体的规范,并加强对使用过程的监管,防止生产者滥用地理标志,损害地理标志产品的形象和信誉,对于滥用者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或按照行业协会的章程进行处理;同时,注册登记机关还应对自己怠于监管甚至故意违规登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清理已经被不当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

  对于目前已被个别企业注册为普通商标的著名地理标志,应区分情况,谨慎处理:对原产地以外企业抢注其他地区地理标志为商标的,或原产地企业将地理标志注册成商标后不使用,或其生产的商品达不到应有的质量标准,严重损害地理标志声誉的,应予以撤销;对原产地企业将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后,其产品质量与信誉达到标准的,应将其变更为证明商标,使其他生产者也有权使用;今后不应再将已经注册或虽未注册但驰名的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

  (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经营者保护地理标志的意识

  目前我国假冒、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颇为严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给侵权人以可趁之机。因此,登记机构、地理标志使用者以及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多的宣传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使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深入人心,给地理标志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同时,还要加大对于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有效遏制侵害地理标志的行为,达到充分保护地理标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