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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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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答复的一些技巧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罗满
 

  审查意见答复时,难以着手的审查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将两篇或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结合,以否定本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且最接近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已公开,并且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所起的作用均相同。

  第二、将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结合,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是显而易见的,进而否定本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针对上述两种意见,可以尝试按照如下的方式进行答复,能够提高说服力,且在OA实际答复过程中,被接受的几率也较高。

  针对第一种审查意见,分析对比文件时,需要找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即审查意见中的对比文件1,一般审查意见会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故可以将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从而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此时,我们可以分析其他对比文件,若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中特征不同、所起作用也不同,则容易答复,这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内容,若相同且所起作用也相同,这时,则可能会产生无从答复之感,此时,代理人需要运用反向论证,即其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否应用至对比文件1,虽然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在理论上可以结合,但实际上,也许并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比如,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仅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A,代理人可以查看对比文件1的其他特征,除了本申请中的特征,还设置了结构C,设置结构C是实现对比文件1目的的一个重要因素,解决了某种技术问题,而设置结构C时,可能无法再结合技术特征A,这样很可能与对比文件1中产品的改进初衷相违背,这样对比文件1中就不存在结合具有特征A的其他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不能如审查员所述件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以破坏本申请的创造性。

  下面举例说明:本申请发明了一种起重机的支腿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左右相对的两支腿是相互嵌套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左右支腿相嵌套的支腿结构。经分析发现,对比文件1中左右相对的两支腿分别安装在车体两侧专门设置的安装座上,这样安装后能够实现安装方便、便于拆卸的目的,此时,可以如此答复:基于达到安装方便、便于拆卸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左右相对的两支腿安装于安装座处,此时,将左右两支腿设计为相互嵌套的结构是不适用的,故对比文件1中并无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故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一步分析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有益效果,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即具备创造性。

  此时,读者可能会产生疑问,要找到证明其他对比文件中技术特征无法应用至对比文件1中的理由,似乎仅在少数案件情况下才会出现。实际上,在笔者处理的大多数案件当中,均可以找到对比文件1无法应用其他对比文件中特征的理由,因为两个案件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概率毕竟很小,这样审查意见中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一般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中势必会增加一些解决对比文件1中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该类特征往往会导致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特征)无法运用、相互矛盾,因此,该种反向论证“不存在技术启示”的方法在答复该类审查意见时,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案。

  针对第二种审查意见,认为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具备显而易见性,此时,审查员可能存在“事后诸葛亮”的问题,这也是比较难以答复的情况,“容易想到”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对此,我们仍要进行反向论证。比如,公知技术中该类特征是如此应用的,而本方案中并非如此,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公知的也并不一致;此外,针对该类产品,可以结合发展历史和解决此类技术问题时,往往采取的技术方案,说明利用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解决该类问题并不容易想到,甚至是克服了技术偏见。

  下面举例进行说明:本申请中在压路机振动轮框架的前后框梁上设置了安装孔,将伸缩油缸置放于安装孔内,在伸缩油缸的下方设置了小车轮,这样伸缩油缸伸缩时,小车轮可以上升,振动轮压路;或是小车轮下降支撑振动轮,以便行驶。对比文件1中在振动轮框架的两侧设置两车轮,并设置复杂的伸缩驱动装置。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将车轮设置于两侧的前提下,容易想到将车轮设置于车轮框架的前后,且安装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进而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代理人在答复时,从以下几点进行答辩:车轮一般是设置于车体两侧,这是公知常识,将车轮设置于前后的做法并不常见,且设置于前后时,由于空间限制,需要设置两个很小的车轮,与车体的其他车轮相比,具有显著区别,这也是有别于常规理论的,因此,该种设置方式并不容易想到;其次,安装孔的特征的确常见,但是将伸缩油缸设置于安装孔内并不容易想到,因为,伸缩油缸通常是一端固定,另一端连接伸缩件,而本申请的伸缩油缸置于安装孔内,且缸筒筒壁与安装孔内壁固定,这也是和通常的安装方式不同的,故该种安装方式也是有别于公知常识的,不是容易想到的。

  上述案例也是被审查员接受的一个答复案例,可以想到,在答复该类审查意见时,需要认真考虑所谓的公知常识是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在设置该类结构时会作如何的处理,本申请的处理是否结合了特殊的产品结构或是特殊的使用环境,这样,才能够说服审查员,本申请看似较为简单的方案实际上是克服了技术偏见,与常规做法是存在区别的,且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具备一定的创造性。

  以上,是对审查意见答复经验的总结,可以作为答复该类审查意见的参考,根据不同的案情,审查意见也千差万别,上述总结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审查意见,但是在答辩时,可以从上述角度作出考虑,以便于寻找到突破口,这也是锻炼代理人逻辑思维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