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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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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日前,《河南省发布专利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该办法明确在河南省境内从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需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假冒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假冒专利方法,达到进入市场获取利益的目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为专利广告出证部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凡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广告主需填写“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并向专利广告出证部门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广告内容,含音像资料、广告发布形式说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转让或许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而后由专利广告出证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法律状态,对符合专利广告出证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专利广告证明》。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和专利号;禁止在广告中称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未经专利广告出证部门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专利广告发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为加强对专利广告出证工作的管理,该办法明确了省、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在对专利技术与产品及有关专利活动的广告审查过程中,对假冒专利进行查处,对违反广告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督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