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仅能满足注册权利人对该商标的独占权利,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价值。例如,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这是商标专用权的一种延伸,也是对商标所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商标许可使用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商标注册人通过运用商标许可使用策略,既可以从中获得稳定的巨额使用费,还可迅速地扩张市场份额,增强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促进商标升值。利益和风险总是相伴相生,如果商标许可使用策略运用不当,则会给自身带来现实的巨大损失和风险。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可能产生的风险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通过该条法律规定可知,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强制性法律规定,商标许可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基于商标为一种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商标许可使用涉及众多法律问题,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疑能对合同双方、其他市场主体以及普通消费者的权益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此,企业在商标许可使用活动中,不能图省事或因为被许可方为关系单位或关系人就疏于签订书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免为今后的经营活动及商标管理埋下隐患。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3款同时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则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由该法律规定可知,签订书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人即商标权利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在3个月内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此处的备案效力为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即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仍在许可双方之间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制度既是国家对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经过备案也可以起到权利公示作用的,对抗任意第三人。特别是经过备案后,合同中关于许可使用费用的约定对日后可能产生的商标侵权赔偿额界定具有的参考作用。可见,在商标许可使用活动的首要注意事项便是坚持签订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将合同副本向商标局备案。
二、许可合同中关于许可种类及许可范围可能产生的风险
根据《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许可使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简单而言,普通许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依约定自行使用同时许可其他人使用;排他许可,指商标注册人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行自行使用但不得再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许可,指商标注册人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可见,上述三类许可方式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占有程度依次递增。
基于不同的商标许可使用方式,商标注册人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该许可合同使用何种许可方式,根据不同的许可方式,许可费用当然也不同,独占许可的费用高于陪他许可,排他许可高于普通许可。另外,无论上述何种许可方式,未经商标注册人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都不得将该注册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人在合同中可以再明确强调这一点。
除了明确约定许可的性质外,商标注册人还应当对具体的许可范围和具体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约定。实践中,被许可人常见的违约情形有:(1)、超出被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被许可商标;(2)、超出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使用被许可商标;(3)、擅自许可其他企业使用被许可商标;(4)、不按期给付商标许可使用费;(5)、擅自委托他人印刷或自己印制商标标识等。此时,依法订立的书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就可以发生法律约束力了。被许可人实施上述违约行为,许可人可以依据许可合同追究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比如,解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的上述行为往往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许可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选择追究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三、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问题带来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许可人除了收取许可使用费,约束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范围外,还要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该条规定不仅是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负责,同时,也是对许可人自己商标的品牌信誉的维护。一般而言,进行商标许可使用的商标都是经过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和市场上树立起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商标许可使用虽然可以从中获得稳定的巨额使用费,迅速地扩张市场份额,增强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促进商标升值。商标的市场价值是动态的,根据其具体的使用情况随时增值或贬值,如果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那么商标信誉受损或贬值则是商标注册人要自己承受。这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无疑是得不偿失。因此,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商标注册人一定要明确对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监督者地位,尽可能地约定进行日常监督的具体措施。最重要的是,要约定因被许可人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注册商标受损时的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除了上述可能由于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商品质量出现问题的直接风险外,由于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问题最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辛苦打造的名牌商标被撤销。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许可使用后务必要做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工作。
实践中,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很多,上述列举的风险仅仅是其中之一,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商标许可使用活动时,要达到名利双收的完美效果还需要注意更多的环节和细节。根据市场实践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相信像笔者这样的商标法律工作者可以总结出更多有益的内容供广大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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